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校學生社團的指導和管理,進一步推動學生社團健康有序地發展,充分發揮學生社團在校園文化建設和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培養中的作用,明確社團的權利和義務,保護社團成員的合法權益,依照國家和學校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青島黃海學院大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是本校學生為增長知識、鍛煉能力、發展個人的興趣、愛好與特長、活躍課余文化生活而自發組織的群眾性團體。各社團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憲法、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統一領導。
第三條 學校社團指導委員會,校團委宏觀領導全校各學生社團并對各社團進行工作指導,學院團總支對掛靠本單位的社團進行具體的管理。學校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在學校團委領導下負責管理、服務、監督各學生社團的工作。
第四條 社團的主要任務是通過開展豐富多彩、健康高雅、富有成效的活動,為社團成員提供成長和發展的舞臺,活躍、繁榮校園文化,配合學校創建一個有利于學生全面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 社團的主要成員為學校全日制在校本專科學生。社團成員享有平等參與社團活動及事務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二章 社團成立
第六條 社團登記成立時,均需按照理論研究類、學術科技類、興趣愛好類、社會公益類、創新創業類的類別進行申請。一個社團申請一個類別,且確定之后不得私自變更社團類別。
第七條 社團發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名以上學生發起成立。
(二)有籌備組專門負責籌建事宜并確定主要負責人, 發起人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需的基本素質,且未受到過校規校紀處分。
(三)籌備組成員中,必須有一位教師,即該社團的指導教師。
(四)完成制定章程等準備工作。章程應包括社團的名稱、宗旨、主要任務、活動內容和范圍、組織機構、經費來源及物質條件、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及其它應說明的事項。
(五)有以社團形式開展活動的必要。
第八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批準成立社團:
(一)與已登記的學生社團類別及內容相同或相似的社團。
(二)有“同鄉會”或“同民族會”等性質的學生團體。
(三)宗教類學生團體。
(四)有校外盈利性商業性組織扶持的團體。
(五)申請材料準備不充分或不真實,學生社團成立計劃不具備可行性的。
(六)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成立的其他類學生團體。
第九條 社團成立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由籌備組主要負責人填寫《青島黃海學院大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并提交章程、社團負責人登記表等材料一式兩份,經社團聯合會審核,籌備組主要負責人所在學院團總支書記、分管學生工作副院長、學校團委批準后,相關資料回執交社團聯合會秘書處,社團即可正式成立。
(二)批準成立后,由社團聯合會向全校公示,社團也應盡快以公告或公開會議形式宣布成立。
第十條 社團組織機構設置
(一)社團根據自身實際確定組織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數,組織人員一般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但至少應有3名。社團組成人員情況(社團會員登記表)須報社團聯合會備案。
(二)社團應聘請指導教師指導社團開展工作,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一條 社團名稱應體現社團宗旨,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稱,不得使用帶有明顯商業廣告性質的名稱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稱。
第十二條 社團在經掛靠單位同意后,可刻制各種形式的藝術圖章或其它標志,可以使用有代表性的圖章,但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社團在刻制藝術圖章或其它標志之前,應向社團聯合會上交申請材料以便備案,申請材料中應包括刻制圖章的目的、圖章適用范圍、圖章小樣、圖章設計說明、保管人員聯系方式等。學生組織任何圖章不具備法律效益,不得代表組織行使相關權力。
第十三條 社團可以出版自己的刊物,鼓勵社團建立自己的網站,社團在出版刊物前應經掛靠單位審批,報社團聯合會備案。社團刊物僅限于校內宣傳和交流,且內容健康積極,符合國家法規和其它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學校大力扶持各學院成立學科性、專業性、課程性社團,使學生社團百家爭鳴,社團活動百花齊放。同時,嚴格興趣類社團的審批,杜絕低級趣味社團的成立。
第三章 社團會員
第十五條 青島黃海學院所有在校本專科學生,凡具有一定專業特長、愛好,愿意加入一個社團組織,均可稱為社團會員。
第十六條 社團會員要遵從社團的統一管理,按照要求平等參與社團活動及各項事務。
第十七條 社團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社團工作進行監督。
(三)對社團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社團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社團給予維護。
(五)在會議和社團刊物上,參加關于社團工作的討論。
(六)在被迫中斷活動期間,有知情和反映的權利。
(七)自動退出社團的權利。
第十八條 社團成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校園文明,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遵守社團章程,執行社團決議,參加社團活動。
(三)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社團工作任務。
(四)維護社團內部的團結和統一,發揚友愛精神,互相幫助。
(五)維護社團的榮譽和利益。
第四章 社團活動
第十九條 社團活動應奉行公開、誠信原則,對外宣傳、出具公告等必須署名,不得盜用掛靠單位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社團審批活動中不得參入商業盈利、宗教、非法等因素,違者3個月內不得舉辦任何活動,嚴重者將對社團進行注銷處理。
第二十條 社團一般性活動申報應提前一周將《社團活動申請表》及活動方案交社團聯合會、掛靠單位、校團委審核,審核通過后將活動信息回執社團聯合會相關部門。社團舉辦下列活動,應提前兩周將活動方案報社團聯合會審核,經學校團委批準后即可舉辦:
(一)與校外團體、單位聯合舉辦的活動。
(二)有涉外因素的活動。
(三)規模較大的群眾性集會活動。
(四)其他需要學校審批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社團可以舉辦與本社團宗旨相關、旨在提高廣大同學素質和技能的培訓班,但須至少提前一周向社團聯合會、掛靠單位、校團委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即可舉辦。
第二十二條 社團與校外單位或組織辦理贊助或合作等事宜時,若有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必要,應經掛靠單位、校團委審批,報社團聯合會備案;社團不得自行與校外任何單位或組織簽訂各種形式的合同或協議,若造成社會惡劣影響,則由社團指導委員會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對該社團以及社團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社團進行宣傳活動必須符合學校的有關規定。社團活動結束后應及時將活動總結、通訊分別上交辦公室和新媒體中心。
第二十四條 所有社團活動的內容,必須經過社團聯合會、掛靠單位、校團委的審批。社團活動一定要做到有明確的意義、嚴密的組織、嚴明的紀律、周到的服務,活動能夠體現我校學生高度的文明和自治,使每個活動取得優良的成果。社團聯合會相關部門要對活動的各項指標進行指導和考核。
第五章 社團財務
第二十五條 社團會員入會無需繳納會費,不允許以社團名義私自收取任何費用和從事未經許可的盈利活動。
第二十六條 社團經費由社團聯合會統一向所掛靠單位、校團委申請劃撥。校團委每年劃撥團費的20%用于社團活動,各社團分配比例根據社團活動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 社團要本著“少花錢、多辦事”或“不花錢也辦事”的原則,節約使用經費。社團經費主要用于活動用品、獎品等的開支,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挪用經費或不正當開支,否則,一經發現,即追查當事人責任,并追回有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 因活動需要而購買的設備器材,應記入本社團固定資產賬目。社團財產其中由學校出資購置的,為學校所有,若為社團成員出資購置,則為社團集體所有。
第二十九條 社團固定資產要報社團聯合會備案,社團換屆時,由社團聯合會負責辦理該社團固定資產的移交,社團固定資產記錄不能有任何差錯,否則將追查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 社團經費的賬目由專人負責,各社團負責人不得兼任資產專管員。
第六章 社團管理
第三十一條 每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各社團到社團聯合會履行注冊手續。
第三十二條 社團如需更換負責人、指導教師或變更其它登記事項(名稱、宗旨等),需提交變更申請,經掛靠單位、校團委同意后,到社團聯合會履行變更手續。社團成員每學期變動情況需上報社團聯合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社團聯合會可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無正式負責人和組織機構。
(二)活動范圍和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相違背。
(三)違反學校有關規定。
(四)財務出現較大差錯和混亂。
(五)骨干成員以社團名義舉辦活動時有違反國法校紀的行為。
(六)成員盜用社團名義開展不正當活動。
(七)出現其它應予以停止活動、進行整頓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注冊手續的社團,視為自動解散;注冊期內要求自行解散的社團,經掛靠單位核準,報社團聯合會備案。解散的社團要妥善處理遺留經費和物資,個人物品歸還本人,其余物資和經費交社團聯合會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團,學校團委有權對其取締:
(一)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嚴重觸犯校規校紀、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二)背棄社團活動宗旨,影響惡劣。
(三)停止活動予以整頓,但未見轉好。
(四)連續一個學期未進行正常活動,機構癱瘓。
(五)盜用其它組織名義,引起嚴重后果。
(六)社會成員長期不足10人的。
(七)出現其它應予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社團活動應分清責任。社團負責人及其主要成員在活動過程中出現錯誤或重大錯誤的,其個人應承擔相應責任。社團負責人或其主要成員以社團名義進行的活動均視為本社團活動。
第三十七條 社團負責人應按時出席社團聯合會召集的會議,積極參加社團聯合會組織的活動,完成社團聯合會交辦的任務。
第七章 社團獎評
第三十八條 學校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將根據《青島黃海學院學生社團工作評優辦法》,對社團日常各項工作進行學年評優。社團獎評工作由校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學生社團導師團,以及社團和學生代表開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學校團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1日起實施的《社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共青團青島黃海學院委員會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