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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區別
1.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方面
非全日制用工中,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試用期約定方面
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全日制用工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方面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全日制用工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要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情形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4.工資支付周期方面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支付工資。
5.社會保險的繳納方面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工傷保險。全日制用工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全部社會保險。
6.工作時間方面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一般平均每日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全日制用工,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或經審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
7.建立多個勞動關系方面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