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學生違紀處分程序,保障學校處分行為的客觀、公正,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處分,是指學校依據有關規定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做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
第三條 學校在處分學生時,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正當、依據準確、處分恰當。
第二章 取證與查實
第四條 依據發生違法、違規或違紀行為的不同種類和違紀學生的身份,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分工如下:
(一)涉及法律、法規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由保衛處及相關院調查核實,會同學生工作處提出處分意見;
(二)涉及校園宿舍管理方面違紀的行為由宿管科及相關學院調查核實,會同學生工作處提出處分意見;
(三)其他條款所列的違紀行為由相關學院調查核實,提出處分意見后,報學生工作處。
第五條 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應聯合相關院負責查清事實、收集證據。下列各項證據,經查證核實后,可以作為處分違紀學生的依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的陳述;
(五)視聽材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八)學校有關部門提供的說明性材料;
(九)其他權威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性結論。
第六條 調查取證人員應為兩人以上,在調查取證時應制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寫明調查人員基本情況及被調查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學號、記錄人姓名及調查取證的目的等基本情況。調查結束后,調查筆錄應交被調查人核對。如被調查人不識字,應當場宣讀調查筆錄內容。筆錄中如有錯誤或遺漏,應當允許被調查人進行更正和補充,并由被調查人員在更正和補充處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 調查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調查人逐頁簽名并注明日期。被調查人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簽名或蓋章,注明日期。有關部門應保留調查筆錄的原件。
第八條 當事人陳述事實的書面材料,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系院專業、學號、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有關部門應保留當事人的書面陳述事實的原件。
第九條 當事人陳述的事實,由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
第十條 學生涉嫌有違法、犯罪行為時,學校應當將其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一條 相關單位查清事實后,對違法、違規或違紀學生需進行處分的,依據《青島黃海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試行)》及相關規定提出處分意見。
第十二條 在對違紀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學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學生的陳述和申辯,有關單位應當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理由、依據、擬處理意見及申訴程序。
第十三條 對擬被處分學生陳述和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相關單位要進行復核。擬被處分學生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擬被處分學生提出申辯而加重處分。
第十四條 經過審查,違法、違規、違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學校依據《青島黃海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試行)》對違紀學生做出處分決定。
(一)學生工作處負責本、專科學生和五年一貫制的違紀處分和相關問題的協調、審核、備案工作。
(二)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各相關院學生管理部門提出并經過相關院務會討論提出處分意見,報學生工作處備案。相關院提出的處分意見由學校制作處分決定書、校主管領導簽發,由學生工作處將處分決定書轉回相關院完成后續手續。
(三)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由各院提出處分意見,報學生工作處審核,由學生工作處提出審核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由學校制作處分決定書,相關單位備案,各相關院負責辦理后續手續。
(四)學生工作處對于相關院處分決定有異議的,提請相關院予以復核,雙方意見仍不一致的由學生工作處提出意見上報學校,由校長會議研究并作出處分決定。
(五)涉及兩個及以上相關院的學生違紀處分問題,學生工作處負責協調后,由學校作出最終處分決定。
(六)本、專科學生的處分材料和決定由各相關院負責歸檔(含文書檔和學生本人檔案),學生工作處同時對處分決定及材料進行歸檔。
第十五條 學校針對每個被處分學生分別制作處分決定書,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處分學生的姓名、性別、年齡、專業、學號、年級等基本情況。
(二)認定的違反相關規定的事實。
(三)適用處分的理由和依據。
(四)作出的處分決定。
(五)被處分學生提出申訴的權利和期限。
第四章 聽證與申訴
第十六條 學校擬對學生工作處以開除學籍處分時,應當書面告知擬被處分學生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十七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有權向學校提出申訴申請。申訴的具體地點:行政辦公樓419辦公室,電話:0532—83175568。
第五章 送交與備案
第十八條 有關院應將處分決定書直接送交被處分學生本人,并由學生本人簽字,一式三份。
第十九條 直接送交處分決定書有困難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交:
(一)留置送交。有關院將處分決定書直接送交給被處分學生時,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被處分學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處分決定書時,送交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交回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二)郵寄送交。直接送交處分決定書確有困難時,也可通過郵局用掛號方式或快速專遞方式郵寄給被處分學生。郵寄送交應附有送交回執。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交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交回執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的收件日期為送交日期。
(三)公告送交。被處分學生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它方式無法送交的,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學校的公告欄上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自公告發出日期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交。公告送交,應在相關材料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二十條 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由學生工作處負責上報青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學校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理決定,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2011年12月20日學生工作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青島市教委備案,自2011年12月20日起正式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