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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貧困認定】青島黃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9-07-12瀏覽量:15606

          為進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教育工作體系,切實保證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認真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界定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范圍及申請條件

          (一)取得青島黃海學院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二)家庭經濟困難,能夠提供《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品行端正,無違法亂紀現象及不良記錄。

          (四)學習態度端正,學習目的明確,積極進取者。

          (五)熱愛勞動,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者。

          (六)特別要把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作為重點認定對象。

          第三條 在衣、食、住、行、用方面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查實,不予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認定的,予以取消。同時,對知情不報的學院予以通報。

          (一)生活奢侈浪費,有高檔消費行為者;

          (二)經常自費出外旅游且消費較高者;

          (三)有抽煙、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購房、購車、結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暫時困難者;

          (六)學生(監護人)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者;

          (七)其他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原則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平、公正,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一)學習:各學院組織全體師生學習《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認真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青島黃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及《青島黃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自立自強表現測評實施細則》文件,務必做到每一位師生知曉文件精神。

          (二)申報:各學院組織符合條件的學生以班級為單位進行申報。

          (三)評審:各班級民主評議小組組織申報學生進行陳述,各學院認定工作小組根據班級民主評議、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等方式確定初審名單。

          (四)公示:以學院為單位將家庭經濟困難生名單在適當范圍內進行5日公示。公示期內,師生如有異議,可書面向本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內予以答復。如對本院認定工作的答復有異議,可向學生資助服務中心以書面形式提請復議,學校資助服務中心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檔管理

          經濟困難學生依據綜合評議進行排名,原則上經濟困難學生數量(A檔、B檔)按不超過全校學生總數的20%進行認定,特別困難學生數量(C檔)不超過全校學生總數的5%進行認定,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按照兩個層次劃分為A(一般困難)、B(困難)、C(特別困難)三個檔,依據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民主評定,按困難程度依次排名。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基本標準

          (一)A檔,指學生基本生活費用低于學校所在地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學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父母務農無其它經濟來源,有兩名子女同時在接受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學歷教育,家庭經濟負擔較重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一般困難的。

          (二)B檔,指父母務農或父母一方暫時失業,家庭成員中有殘疾或疾病且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因遭受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家庭財產損失較重的;單親家庭且單親父(母)無經濟收入或收入無法維持學生本人學習、生活需要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三)C檔,農村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經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特困供養人員;

          經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經縣級及以上總工會認定的特困城鎮家庭子女;

          經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

          直系親屬中有長期患重病,且醫療費用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家庭經濟負擔的;

          烈士、優撫家庭子女等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或民政部門指定的救助對象;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遭遇突發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評定辦法

          (一)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分管校領導為副組長,學生處、財務處等相關負責人為成員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資助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二)成立分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認定工作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副院長和各年級學生工作輔導員、班主任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三)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組長,班委以及普通同學代表(申請人回避)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班范圍內公示,并報學生資助服務中心備案。

          (四)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評定,采取提前告知、本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的方式進行。

          (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于每學年開學初進行一次,并在整個學年過程中實行動態管理。本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特殊對象特殊對待的原則,若家庭條件極其特殊或發生突然變化,可考慮改變檔次處理。改變檔次包括提高檔次、降低檔次、取消檔次三種情況。改變檔次仍然采取本人申請、民主評議的方式。對經民主評議需要進行檔次升降或取消的學生由學院領導小組審核確定,學生資助服務中心備案。

          (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格認定,須詳細考查其家庭成員的工作、家庭困難證明、學生本人在校生活狀況和實際表現等多方面情況,學生本人須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為評選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重要依據,非困難生無權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個人承諾需務必真實有效,一經查實學生造假,將取消本年度困難生資格、收回資助金及取消本年度所有評優資格,并將個人違紀信息記入個人畢業檔案,在校期間不得撤銷。

          此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最終解釋權歸學生工作部。

                                                                 

            

                                                  學生資助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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