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學生校外實習期間的交通、生命、財產的安全,維護正常的校外實習的教學秩序,最大限度降低突發性事件的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和青島黃海學院教函字〔2015〕1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學生實習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成立學生校外實習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1. 領導小組組成
領導小組由院長、副院長、系主任、實踐主任、班主任、就業主任組成,以實習領導小組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突發應急預案所有事宜。
2. 領導小組職責
關注校外實習學生的安全情況,提出處理各項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理意見和具體措施;指揮、處理學生校外實習期間的各類安全突發事件;向上級及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應急救助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確定事件的性質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二、成立臨時現場指揮部
在實習地點,實習學生一旦發生突發事故,立即成立臨時現場指揮部,實習領隊任總指揮,實習指導教師為成員。
實習學生一旦發生突發事故后,立刻啟動現場指揮,由總指揮負責與實習單位的協調,并立即通知學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領導小組,現場實習指導教師負責報警(120、119、110、112)、緊急救助、協調運輸車輛等具體工作。
三、崗前教育與管理
1.實習開始前,由指導老師負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實習期間相關規定和在生產、生活、交通、飲食、用電等方面的安全知識,在思想上形成比較系統的自我防護意識;
2.實習指導教師負責學生實習全過程的監督與管理;
3.實習指導教師需及時掌握動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及時上報,堅決制止,不向外擴散,把工作做在事態前面,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
四、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響應程序
(一)應急識別
發生火災、爆炸、食物中毒、溺水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事故,實習人員突發急病、打架、盜竊、聚眾打砸搶、走失、失蹤和生產工作中的人身傷害事故等,應判定為應急事故、事件,啟動應急機制。
(二)事件處置
1. 特大事件(I級)
發生死亡、特大安全事故、特大刑事案件或群體性事件應判定為特大事件。
事件發生后,班主任、實習指導教師要做好學生思想工作,維持秩序,及時了解、匯報事故情況;做好現場信息收集及現場人員談話記錄、簽字等工作。學院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要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一步詳細了解事故發生情況,做好相關人員思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根據事故發生情況研究處置辦法,協助相關部門(公安、消防等)做好善后工作。
2. 重大事故(II級)
發生重大人身傷害事件、一般刑事案件、較大安全事故、實習人員突發搶救性急病、實習人員失蹤等應判定為重大事件。
事件發生后,實習指導教師、班主任要做好學生思想工作,維持秩序,及時了解、匯報事故情況;做好現場信息收集及現場人員談話記錄、簽字等工作。學院應急處置工作組工作成員應向學校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事故情況,并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詳細了解事故發生情況,做好相關人員的思想工作,研究處置辦法報校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實施。學院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要跟蹤了解事故情況,指導工作組人員進行應急處置,必要時領導小組領導要趕赴現場指導協助處置工作。
3. 一般事故(III級)
發生一般安全事故、一般傷害事件、實習人員走失等事件應判定為一般事件。
事件發生后,實習指導教師要及時了解并向學院匯報事故情況,必要時趕赴現場處置工作。學院應急處置工作組成員要跟蹤了解事故情況,協助、指導教師進行應急處置,必要時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指導協助處置工作。
五、調查與責任追究
(一)學生和教師違反學院實習(實訓)管理規定,按情節分別給予紀律處分和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二)突發事故、事件處置結束后,參與事故、事件處置人員應如實向法定部門或有關部門陳述所知事實,并配合調查處理。故意隱瞞、歪曲事實真相,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事故、事件調查報告
突發事故、事件調查處理后,實習指導教師應寫出《突發事故、事件報告》,報送學院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應包括:事故事件時間、性質、地點、人員、發生原因分析、現場處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責任、糾正預防措施等。
七、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建筑工程學院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