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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黃海學院建筑工程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7-04-25瀏覽量:7906

          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要求,依據《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162017學年國家助學貸款控制額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結合我院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性質

          第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專門資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銀行貸款。

          第二條 貸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貸款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用于支付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畢業后分期償還。

          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對象及條件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為在我校就讀、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

          第四條 借款學生在一個學制內只允許申請一次國家助學貸款。

          第五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六)經辦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三、貸款的申請、審批及發放

          第六條 申請者在山東省學生資助管理網貸款數據采集系統,完成貸款學生數據的采集和上報。

          第七條 申請者在申請貸款的同時向所在院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

          (三)高等學校家庭困難調查表證明;

          (四)經辦銀行要求的其它資料。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批程序

          (一)各班級負責申請貸款學生的資格審查及材料審核,由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簽署意見,將書面匯總材料報學生資助中心;

          (二)學生資助中心在匯總各院(部)推薦的學生個人材料后,報經辦銀行審批;

          (三)經辦銀行對貸款學生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后,將同意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金額通知學生資助中心,由學校和經辦銀行共同組織貸款學生辦理填寫貸款合同、貸款憑證等有關手續;

          (四)貸款發放后,經辦銀行將貸款金額、期限等相關信息通報學生資助中心。

          第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

          (一)學宿費部分由經辦銀行直接劃撥到學校指定賬戶,學校計劃財務處依據經辦銀行及學生資助中心提供的貸款學生名單代扣學宿費,并給貸款學生開具學宿費收據。

          (二)生活費部分由學校委托經辦銀行存入貸款學生的儲蓄賬戶。

          四、 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額度、期限、利率及貼息

          第十條 每生每年申請額度最高不超過8000元。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后利息全部由貸款學生個人支付,貸款學生畢業后開始計付利息。借款學生畢業后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當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后,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

          五、 國家助學貸款的終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辦銀行將終止貸款,國家助學貸款終止后,不再恢復,在校期間也不能再申請新的國家助學貸款:

          (一)學習不努力,一學年內累計不合格課程達12學分者;

          (二)生活不節儉,揮霍浪費,有酗酒、吸煙、賭博行為者;

          (三)利用國家助學貸款購買高檔消費品者;

          (四)停學、退學以及保留學籍者;

          (五)受學校警告以上處分或觸犯刑律者。

          六、國家助學貸款的歸還

          第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借款學生畢業后六年。貸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并簽訂補充合同確定。

          第十五條 貸款學生畢業后當年繼續攻讀學位,要在畢業前1個月向學生資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請,并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證明,經辦銀行根據相關規定為其辦理展期手續。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在攻讀學位期間利息由國家財政支付。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出現休學、退學、開除、死亡、轉學、出國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時,所在院部須及時通知學生資助中心,學生資助中心應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為其辦理相關手續,由經辦銀行出具相關證明后,學校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七條 貸款學生畢業前必須給經辦銀行及學校留下家庭及本人畢業后具體聯系方式。當出現聯系方式變更等情況時必須及時通知經辦銀行及學校。

          第十八條 學生所借貸款的本息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還清。

          第十九條 貸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二十條 如貸款學生發生拖欠貸款本息等違約行為,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借款人的情況下,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及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經辦銀行將視違約情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畢業后自愿到國家需要的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工作,服務期達到一定年限的貸款學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由經辦銀行、校學生資助中心、研究生工作部、計劃財務處、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及各院(部)共同負責。

          第二十三條 學生資助中心主要承擔與經辦銀行的聯系、協調及對貸款學生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各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有關貸款的各項工作;及時溝通經辦銀行與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向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的變動情況(休學、退學、轉學、開除、入伍、出國、傷亡、失蹤等);按期向教育部、省教育廳匯報全校助學貸款的額度;協助經辦銀行按照國家政策,制訂助學貸款的具體操作辦法;負責對貸款學生進行誠信教育。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工作部協助學生資助中心做好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第二十五條 計劃財務處負責協助學生資助中心督促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工作;負責根據學生資助中心提供的學生貸款資料,扣除學生所欠學宿費用及扣款后貸款余款數據的傳遞和核算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對獲得貸款的畢業生進行誠信教育;并提供其畢業后的工作單位、去向及有效聯系方式等。

          第二十七條 院(部)的主要職責是:認真做好本院(部)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具體工作,積極宣傳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對本院(部)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及材料審核。及時向學生資助中心通報貸款學生的學籍變動情況,建立已畢業貸款學生信息檔案庫,并負責督促本院(部)貸款學生按期歸還貸款。負責本院(部)貸款學生的誠信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各院(部)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名額由學生資助中心根據各院(部)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及上年度還款情況確定。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其他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政策、經辦銀行有關規定和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學生資助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在此日期前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貸款者,按照原國家相關政策及學生與銀行簽訂的合同執行。

          建筑工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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