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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黃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綜合測評管理辦法 (試行)
          發布時間:2017-09-21瀏覽量:1019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規范、精準地認定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省、市制定的各項高校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提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競爭實力,變單純的經濟資助為資助與育人相結合的方式,根據《中國普通高等學校德育大綱》、《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的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的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民主評議、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學生申請與學校綜合測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分配資金與名額,不能搞簡單的劃比例、“一刀切”,統籌考慮不同專業、不同年級、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等因素,要把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作為重點資助對象。

          第六條   要進一步做到“四公開”:所有資助項目要公開,所有申請條件要公開,所有評審過程要公開,所有認定結果要公開。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建立四級資助認定工作機制,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綜合測評工作。

          第七條  各學院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為組長、學生工作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八條  以年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或班主任任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民主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或專業)范圍內公示。

          第三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綜合測評的辦法

          第九條  綜合測評采取對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家庭貧困程度、勤儉節約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再借助綜合素質測評、自立自強表現測評對認定進行修正的辦法。即將家庭貧困程度、勤儉節約情況、綜合素質以及自立自強表現四個方面的諸多影響因素分別賦予不同分值,再將該四個方面分別賦予不同的權重,疊加后得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綜合測評分值。即: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綜合測評分值(M)=家庭貧困程度測評分值(J)×60%+勤儉節約情況測評分值(Q)×10%+綜合素質測評分值(S)×10%+自立自強表現測評分值(Z)×20%。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查實,不予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認定的,予以取消。同時,對知情不報的學院予以通報。

          (一)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通宵上網的;

          (二)日常生活中有著名貴服裝、出入歌舞廳或高檔餐館消費行為的;

          (三)有抽煙、酗酒、沉迷網絡或其它消費型不良嗜好的;

          (四)因為家庭建房、購房、結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債務的;

          (五)男生燙發、染發、打耳洞等不良嗜好的;

          (六)在提供家庭經濟困難相關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七)購買學習、生活用品超過學生平均消費水平的;

          (八)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費行為或不當消費行為的 (例如:校園一卡通消費大于200元/周);

          (九)平時外出經常乘坐出租車、假期乘坐動車組和飛機等高消費交通工具的。

          第十條  家庭貧困程度測評

          學校將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諸多因素做為衡量學生家庭貧困程度的測評指標,如:區域經濟差異、家庭成員組成、經濟來源渠道、多子女在學、家人長期患病、家庭遭受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因素。各學院根據學校要求組建若干班級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人填寫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進行量化測評,采取無記名在《青島黃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民主評議表》上打分方式,平均后得出申請人家庭貧困程度測評分值(J),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為60%。

          第十一條  勤儉節約情況測評

          各學院根據學校要求組建若干班級民主評議小組,根據申請人一學年內在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在校表現以及參照《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的要求對申請人進行評議,采取無記名在《青島黃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民主評議表》上打分方式,加權平均后得出勤儉節約情況測評分值(Q),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為10%。

          第十二條  綜合素質測評

          學院根據學校要求組建學院認定工作組,依據《青島黃海學院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綜合素質測評,得出綜合素質測評分值(S),所占比重為10%。

          第十三條  自立自強表現測評

          學院依據《青島黃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自立自強測評辦法實施細則》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自立自強表現測評,得出自立自強表現測評分值(Z),所占比重為20%。

          第四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程序

          第十四條  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綜合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其中,對一年級新生進行第一次系統認定,對其他年級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進行復核調整。學校資助領導小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學院認定工作組、班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綜合測評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第十六條  每年的9月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布置啟動全校綜合測評工作。各學院認定工作組組織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的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青島黃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自立自強表現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申請學生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有特殊情況的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及有關證明材料,結合學生日常消費及其在校表現情況進行民主評議,運用《青島黃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民主評議表》,為申請學生做出家庭貧困程度測評分值(J)和勤儉節約情況測評分值(Q),上報學院認定工作組。

          第十八條  各學院認定工作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青島黃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自立自強表現認定申請表》,在申請學生提交的材料上給出學院意見。依據《青島黃海學院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綜合素質測評,做出綜合素質測評分值(S),同時匯總班級評議小組上報的家庭貧困程度測評值、勤儉節約情況測評值,填報《青島黃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綜合測評評分匯總表》相關項目及分值,依據分值排序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審名單,推薦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收集各學院審核通過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青島黃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自立自強表現認定申請表》,對上報學生進行自立自強表現測評,做出自立自強表現測評分值(Z),補充填寫《青島黃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綜合測評評分匯總表》,復核、整理各學院上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確定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

          第五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的確定

          第二十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依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綜合測評評分由高到低進行排序,按1:2:1的比例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A、B和C三檔,初步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

          第二十一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初步確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師生有異議,可書面向本學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學院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書面形式提請復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第二十二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經過公示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將審批同意的學生名單錄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電子檔案。

          第六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的復核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學院認定工作組應不定期抽選一定比例的取得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的在校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資格復核。如發現弄虛作假,一經核實,即取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收回資助金。情節嚴重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有關政策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助學金、勤工助學、減免學費以及臨時困難補助等方面給予優先資助,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十五條  最終確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為評審國家助學金、校內助學金、社會助學金的重要依據。非困難生無權申請助學金。

           

           

          獎項

          資助金額(元)

          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綜合測評分值(M)排序確定獲資助者

          最終獲資助名單

          3檔

          國家助學金

          4000

          前7%

          按名次選定的前5%,剩余的2%確定為2檔國家助學金

          2檔

          國家助學金

          3000

          次12%

          按名次選定次8%后,剩余的4%確定為1檔國家助學金

          1檔

          國家助學金

          2000

          再次10%

          按名次選定再次前5%后,剩余的5%不受資助,但可申請其他助學金

          其他助學金

          待定

          以此類推

          以此類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校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原《青島黃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綜合測評管理辦法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1: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附件2: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附件3:青島黃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自立自強表現認定申請表

          附件4:青島黃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民主評議表

          附件5:青島黃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綜合測評評分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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