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黃海學院教師調課、代課、停課及補課管理辦法
一、教師要嚴格按課程表(含實踐教學課表)安排的時間和地點授課,未經批準不得調課、停課、請人代課。
二、調課:因故改變上課時間或上課地點的情況為調課。教師本人不得私自調課,符合下列條件者要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調課手續。
1.病假:教師因病要求調課,須持醫院出具的病歷辦理調課手續。
2.公假:教師因開會、出差等公事要求調課的,需持會議通知和有關證明辦理調課手續。
3.事假:教師因私事,原則上不得調課。如確有特殊原因者,須寫明具體原因后經學院(部)審核批準后,到教務處備案。不得事后補辦手續。
4.進修:因參加進修、學習、考察等活動需調課,須出具院部及學校派出單位的證明,方可辦理調課審批手續。
5.調換教室:因教室容量、設施等原因必須進行調課的,須持院部出具的證明,方可辦理調課手續。
三、代課:因故更換授課教師的情況為代課。
1.任課教師因故經批準在一個月以上不能上課者或任課教師連續調課、停課8課時及以上者,學院(部)應安排專業對口、職稱相符的教師代課,并報教務處審批。
2.教學過程中因故確需調換任課教師,應首先由學院(部)院長(主任)根據任課資格提出人選,再提請分管教學副院長同意。
3.任何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委托他人代課。
四、停課:因故不能上課,根據學校的總體安排,不便補上或無法補課的,視為停課。
1.凡節假日、運動會涉及的停課,按校歷和學校下發的文件執行。
2.任何單位和個人安排學生進行活動,不得占用學生的上課時間。學校臨時組織的大型活動需要停課,由主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分管教學校長同意后報校長批準,由教務處統一下發停課通知。
3.教師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長期不能上課,又無法請到合適的教師代課,致使某門課程無法完成教學任務時,學期內無法補課的情況為停課。
4.教師上課必須遵守教學計劃和教學日歷,不得以討論課、習題課、自習課等名義變相停課,不得擅自提前結束課程或減少講課學時。
五、補課:符合以下情況,由任課教師按程序約定進行補課。教師所在院(部)和學校教學督導組將對補課情況予以檢查,對不按時補課的教師將按無故缺課處理。
1.因調課造成的缺課。
2.因參加大型活動造成的臨時性缺課。
3.組織實踐教學活動必須占用其他課程教學時間等。
六、除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外,教師停、調、補、代課均須提前3個工作日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停、調、補、代課申請表》,經學院(部)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各院部教學秘書負責實施,同時報教務處備案。無證明材料的調、停課一律不予批準。
凡私事調課,必須經課程開設單位做出切實可行的調、補課安排后辦理審批手續,調補后的課時一律不計課時費用。
七、教師因病、因事(因突發性事由)來不及提出書面報告而確實無法上課者,應及時告知開課院部,開課院部報教務處同意后通知有關班級停課。任課教師事后應向所在院(部)充分說明原因,并補辦調課手續。事前不報告的,事后不予辦理手續,按曠課處理。
八、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的前三天和后三天不得停、調課,確有特殊原因的,須報主管校長批準。
九、專職兼職教師未辦理審批手續擅自調課的,按一般教學事故處理;未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停課的,按嚴重教學事故處理。
十、各學院(部)嚴格調停課審批手續,并將調停課情況作為教師年工作考核指標之一。在一學期內各學院(部)調停課人數不超過授課教師人數的15%,每位教師調課次數不得超過3次。
十一、各學院(部)教學秘書做好調、代、停課記錄工作,并協助院(部)領導做好審批及調課不超過課程總學時數5%的控制工作。每學期結束后,各院(部)教學秘書應對停、調、代課進行統計,并在院(部)內予以公布。教務處每學期對任課教師與各院(部)調課、停課情況進行匯總統計,統計結果作為年度考核任課教師工作與各院(部)教學管理工作的依據之一。
十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