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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黃海學院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04-25瀏覽量:22880

           青島黃海學院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充分體現以學生為本的教育理念,發揮學生專業興趣和特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及《青島黃海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青黃院教發〔201910號),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公開考核、雙向選擇、擇優錄取。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三條 轉專業申請條件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一、二年級在校生和全日制普通專科一年級在校生在注冊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

          1.確有某種特長,轉專業之后有利于發揮其特長者;

          2.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指定的醫療單位(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3.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入(復)學時原專業已停辦的;

          4.大學生士兵退役復學后,有學生本人申請,經學校同意并履行相關程序后,可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上述12 兩種情況要求學生高考成績不低于擬轉入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

          (二)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1.所學課程有不及格者(以期末正常考試成績為準);

          2.入學以來因違紀受到學校處分者;

          3.本專科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或本科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和專科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者;

          4.符合轉專業條件第12條,但學生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者;

          5.藝術類、體育類、合作辦學類、專升本、3+23+4和國家專項計劃錄取的學生以及其他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轉業的特殊類型專業的學生;

          6.招生專業跨文理大類或選考科目不一致。     

          第三章  轉專業程序

          第四條 考核方式

          (一)學校成立本專科學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教學工作部,負責學校轉專業工作。

          (二)各學院成立本學院轉專業工作小組,負責本學院的轉專業工作。

          (三)各學院根據本學院專業辦學情況,在教學資源允許的情況下,制定轉專業接收計劃。轉專業接收計劃中的考核錄取辦法由各學院根據專業開辦情況制訂,可以是筆試、面試、專業特長(技能)展示等。高考成績可作為重要參考。

          (四)各學院轉專業接收計劃經本學院工作小組審核通過后,報學校領導小組備案并在本學院網站公布。

          第五條 學生報名

          (一)學生應在對申請轉入專業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在規定時間內,持轉專業申請表(見附件1)、成績單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其所在學院提出申請。

          (二)每個學生在校期間只有一次轉專業機會。學生只能選擇一個專業,不設調劑志愿。

          第六條 資格審核

          (一)學生所在學院按照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初審學生報名資格及申請理由,經本學院工作小組審批同意后,形成資格名單,對資格名單進行公示后,將學生申請材料統一上交擬轉入專業所在學院。

          (二)轉入專業所在學院根據本學院轉專業報名資格要求,對學生進行復審,經本學院工作小組審批同意后,形成資格名單并予以公示。

          (三)各學院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制定轉專業工作實施方案,規范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責任。對因審核把關不嚴造成不符合條件的學生被錄取者,將取消學生轉專業的資格,并追究相關學院的責任。

          第七條 考核與錄取

          (一)在規定的考核期內,轉入學院組織資格名單內學生按已公示的考核錄取辦法進行考核;報名人數未超過錄取名額的,可視學生情況直接接收。

          (二)轉入學院根據考核結果,按照所公示的考核錄取辦法確定擬錄取名單,并在學院網站公示。

          (三)轉入學院根據學生成績及已修課程,綜合確定學生修讀同年級或下一年級。

          (四)轉入學院將擬接收的學生名單匯總表(見附件2)報教學工作部,經學校審核后發文。通過審核的學生方可到新專業報到。轉專業學生一經錄取,不得退轉或更改。

          (五)應征入伍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者,注冊學籍或復學后,提出轉專業申請,經學生所在學院及擬轉入專業所在學院同意后轉入,其修讀年級應與原學習時間銜接。

          (六)因創業休學,復學后申請轉入與其創業相關的專業,經相關部門認定其創業經歷后,經學生所在學院及擬轉入專業所在學院同意后轉入,其修讀年級應與原學習時間銜接。

          (七)對身體條件、政審有要求的專業,學生如因身體原因或政審不通過無法原專業學習,可不受接收名額限制,在學院內部調整至相近專業。

          第四章  學籍處理及成績(學分)認定

          第八條 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辦理學籍注冊、報到等手續后隨新專業進行相應的教學活動,按轉入專業和轉入年級的標準繳納學費和住宿費。

          第九條 學生轉專業后必須按照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修讀,畢業資格及學士學位授予按轉入專業要求執行。學校承認學生轉專業前取得的成績和學分。對于現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課程,如果原人才培養方案中有相同或相似的課程且已通過的,經接收學院認定后,報教學工作部做課程替換和學分認定。

          第十條 轉專業學生錯過的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必修課程學分,應隨重修選課一并補修并按規定繳納相關學分修讀費。

          第十一條 學生轉專業前的學習時間,計入總學習年限。學生累計在校實際學習年限不能超過彈性最高學習年限。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對于轉專業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況,由學校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級學生開始執行,由教學工作部負責解釋。如本辦法之規定與上級新政策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級部門發文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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