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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相關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04-25瀏覽量:19155

          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相關工作的通知

          魯教學字〔2017〕23號

           各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培養單位:

            為維護高等學校辦學秩序和學生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下簡稱《規定》)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審核轉學條件。各高等學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學校)要按照《規定》要求,嚴格審核轉學條件。轉出及轉入學校均需審核學生轉學理由是否正當、證據是否充分,轉入學校還需重點審核學生本人條件是否符合《規定》的相關要求。

            二、規范轉學工作程序。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審核同意,轉入學校認為符合《規定》及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并履行公示程序后,可以轉入。學校要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信網學籍變動手續。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并協助聯系符合轉入條件的學校;符合條件且有培養能力的學校不得無故拒絕接收。

            三、認真履行備案手續。在學生轉學完成3個月內,轉入學校要將轉學的相關材料報我廳備案;跨省轉出的,我廳不再備案。備案材料包括:學生本人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備案表》(見附件),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在同一生源地錄取分數線(含藝體類等專業成績錄取分數線),轉入學校校長辦公會或專題會議紀要等;對于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而轉學的,還應包括轉出學校相關證明,學生參軍、退役或休學等的相關證明。

            四、嚴肅轉學工作紀律。學校是學生轉學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校出現的違規轉學行為負主體責任。各學校要按照《規定》精神,建立健全轉學工作規章制度,規范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責任。我廳也將加強對轉學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對于逾期不備案或備案材料不全的,我廳將不予受理備案;對于在轉學過程中程序不規范的,我廳將責令學校完善程序后再予備案;對于因審核把關不嚴、接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轉學條件學生的,我廳除責令學校退回已轉入的學生外,還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山東省教育廳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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