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黃海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青島黃海學院學分制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專科學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以外,均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人申請,所在二級學院審核、教學工作部批準,學校在規定期限內為其保留入學資格。
1.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合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2.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簡稱參軍入伍)的新生,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兩年;
3.學校認為應當保留入學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一個月,應向學校申請入學,同時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組織開展新生復查工作。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國家招生規定;
2.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符合相關規定;
3.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5.藝術類等專業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持學生證到所在二級學院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未辦理注冊又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者,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注冊。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九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含實踐教學環節)考核,考核結果記入學生成績卡,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要求、成績評定及重修、免修、免聽、補考、緩考等相關事項,按照《青島黃海學院學分制管理辦法(試行)》和《青島黃海學院考試工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 學生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學分,經教學工作部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一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二條 學校規范、完整地記載和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含課程考核成績或等級、學分、課程績點)。學生因退學等原因終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學分,學校予以記錄。
第十三條 每學期全部考試結束后的兩周內,學生應主動登錄教務管理系統查詢課程考核成績。學生如對課程成績有異議,可向所在二級學院反映,不得直接找任課教師查卷、改分。若確實需要復查時,應在成績公布后一周內或下學期開學后兩周內,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所在二級學院主管領導批準,由教學任務承擔單位指定專人會同閱卷教師共同復查。考核成績確有出入的,經教學任務承擔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同意、教學工作部審核批準,予以更正。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四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彈性修業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休學:
1.一學期內請假或缺課時間達到6周的;
2.由于各種原因需要暫時中斷學業的;
3.經學校批準休學創業的;
4.學校認定應當休學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參軍入伍,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學籍期間,學生與所在部隊建立管理關系,同時應與我校保持聯系。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校際交流合作項目,在交流學校學習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保留學籍期間,學生與其實際所在的學校建立管理關系,同時應與我校保持聯系。
第十六條 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1.學生要求或達到休學、保留學籍條件的,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請,并附有關證明(因病休學須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因參軍入伍須附入伍通知書復印件),經所在二級學院審核,教學工作部批準后,辦理休學手續;
2.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休學時間應從學生不能參加正常教學活動時間算起;
3.學生辦理休學、保留學籍手續后應在一周內離校,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返校上課,不得參加課程考試;
4.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5.學生如有特殊情況需繼續休學、保留學籍的,應于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前一個月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復學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1.學生應于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前一個月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所在二級學院審核、教學工作部批準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須提供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
康復證明,退伍及創業的學生,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學生復學后原則上隨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若該專業下一年級未招生時,可編入相近專業下一年級學習。
第五章 學業預警與退學
第十九條 學業預警工作于每學年第一學期進行,由學生所在學院將學業預警通知及學業成績表送達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學生在讀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學業預警:
1.一學年所修學分(本科不含通識教育選修課及輔修專業學分,專科不含公共基礎選修課學分下同)不足20學分的;
2.修業年限內,畢業前一學年學分總量未達到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總學分65%的。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1.在最長彈性修業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2.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經查實,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或報考其他學校的;
3.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逾期一個月未辦理繼續休學或復學手續的,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4.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嚴重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5.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或者累計曠課60學時以上的;
6.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7.參加校際交流合作項目,逾期未歸的;
8.經學校認定應予以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家長同意后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申請,教學工作部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一條 學生退學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退學手續:
1.學生本人或所在二級學院填寫退學審批表;
2.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提出處理意見,經教學工作部審核同意,報學校主管領導審批,特殊情況的需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3.學校及時出具退學通知書交學生所在二級學院,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將退學通知書送達學生本人,并將處理意見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無法聯系到學生本人及家長的應在校園網上公告。
第二十二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在接收到學校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及有關部門有責任對學生在申訴期內申訴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
第二十三條 對學生退學的善后處理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退學和各種原因離校學生的檔案、戶口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退學的,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
2.經學校批準退學的學生,自接到退學通知書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無故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者,由教學工作部通知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學有余力的可以修讀輔修專業。
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以及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五條 本科學生入學一學年可申請轉專業,專科學生入學一學期可申請轉專業,一般不能跨大學科門類或招生類別轉專業;三年級及以上學生不得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六條 轉專業學生須按學校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應按照轉入專業當年的繳費標準,繳納學費及其他費用。已批準轉專業且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原專業。
第二十七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轉學流程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畢業、結業、肄業與學位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彈性修業年限內,取得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
學生畢業時修業時間按實際起止年月記載,學制以標準修業年限計。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未完成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可以申請結業,頒發結業證書;學生結業后,在彈性修業年限內可以返校參加修讀和考核,達到畢業要求的,予以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條 學生在校修讀一年以上退學的,如需要可申領肄業證書;未滿一年退學的,如需要可申領寫實性學習證明。擅自離校或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的,不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一條 本科學生在彈性修業年限內畢業,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八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頒發學歷、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申請變更姓名、身份證號、民族等學籍電子注冊信息的,按上級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同時頒發輔修專業證明。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生,學校取消其學籍,不頒發學歷、學位證書,已發放學歷、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對撤銷的已注冊學歷、學位證書,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考勤與請假按《青島黃海學院學生請銷假制度》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從2019級本科、專科學生開始執行,其他在校生按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教學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