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黃海學院學分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校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充分調動教師教和學生學的積極性,增強學生學習的自主性和選擇性,培養理論基礎實、專業能力強、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感和創新創業潛質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 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分制是指學校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和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達到畢業應修課程最低學分要求,作為學生畢業和獲得學位主要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學生。
第二章 課程與學分
第四條 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類。
(一)必修課
必修課是指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和基本培養規格,要求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本科專業包括通識教育必修課、專業教育必修課、集中實踐必修課;專科專業包括公共基礎必修課、專業基礎必修課、專業核心必修課、綜合實訓實習必修課。
(二)選修課
選修課是指為擴大學生的知識面,促進學生的全面、持續發展,反映專業培養方向,滿足學生個性化發展需要所開設的供學生自由選擇修讀的課程,本科專業包括專業選修課和通識教育選修課,專科專業包括專業拓展選修課和公共基礎選修課。
第五條 課程學分的計算以該門課程在人才培養方案中安排的課時數為主要依據,學生需選課、修讀課程并考核合格,方可獲得課程對應學分。
(一)課堂理論教學:理論課(含非單獨開設的實驗實踐課)每16 學時計1 學分。
(二)實踐教學:單獨開設的實驗實踐課、體育課每32 學時計1 學分;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等集中實踐教學環節每1 周計1學分;以其他方式進行的實踐教學環節,折合成周數或學時后按上述標準計算學分。
第三章 學習年限
第六條 學校實行以基本修業年限為基礎的彈性修業年限制度。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高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學標準(試行)》,我校本科專業基本修業年限為四年(專升本兩年),學習年限最長可以延長四年(專升本兩年),最短可以縮短一年,學生應在彈性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專科專業基本修業年限為三年,學習年限最長可以延長三年,不可縮短,學生應在彈性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
第七條 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的時間不計算在彈性修業年限內,休學的時間計算在彈性修業年限內。
經學校批準休學創業的學生,修業年限可在彈性修業年限基礎上延長兩年。
第八條 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須提前一年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申請時學分須達到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額定學分的65%,經教學工作部批準后,編入畢業班管理。學生提前修滿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符合提前畢業條件的,經學校同意,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提前畢業。
第九條 學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未能修滿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可向所在二級學院申請留校繼續學習,經教學工作部批準后,轉入下一年級。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須按規定繳納費用。在校學習年限不得超過彈性修業年限上限。
第四章 選課、重修、免聽
第十條 選課
(一)學生入學后第一學期,應按人才培養方案修讀必修的基礎課。從第二學期開始,學生應在專業教師指導下,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及個人學習發展規劃進行選課。學生選課時首先保證必修課的修課;有先修后續關系的課程,應先選先修課再選后續課。
(二)學生每學期一般應修讀20 學分左右,原則上最低不少于10 學分,最高不超過40 學分。對每學年取得的學分較少或不合格課程較多者,進行學業預警,督促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一條 重修
(一)學生首次修讀的必修課程,考核不合格的于下學期初給予一次補考機會。取消考試資格、考試作弊的學生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補考,未參加補考或補考不合格的,必修課應按規定重修,專業選修課可重修或另選,通識教育選修課不組織重修,可以改選其他課程。首次課程重修免費,多次重修的按照100 元/學分收取重修費。課程考核合格但對成績不滿意的重修需繳納重修費用。重修課程與正常修讀課程的考核方式一致。課程重修實行跟班重修或自修。
(二)跟班重修必須跟班上課,課程時間與本年級課程時間部分沖突的,在保證本年級課程學習時間的前提下,可參加部分重修課程的學習。重修課程所缺的課時,重修學生應在重修課程任課教師指導下進行自學,并向重修課程任課教師提交課程相關作業,經重修任課教師審核后,符合要求者,方可準予參加考試。
(三)若重修課程時間與本年級課程時間完全沖突,可選擇自修。由重修課程任課教師安排重修學生的自學進程和作業練習,并進行必要的個別輔導,重修學生應定期向重修課程任課教師提交自學筆記和所完成的平時作業,經任課教師審核、批改后,符合要求者,準予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免修
根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退役士兵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課程學分。其他課程一般不得免修。免修辦理可在教務系統線上申請。免修課程按學士學位授予條件中的平均學分績點計算課程成績。
第十三條 免聽
(一)學習成績好、自學能力強的學生,可在開課兩周內提出免聽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所在二級學院批準,可以免聽課程的部分或全部內容。
(二)辦理免聽手續后,學生仍需完成課程的平時作業、平時測驗、實踐教學環節并跟班參加課程正常考核,成績合格者獲得該課程學分。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選修課、包含實驗環節的課程、獨立實驗實訓課、軍事訓練及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不得免聽。
第十四條 學生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經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不宜上體育課者,可免予跟班上課,但應參加學校和體育教師指定的其它體育項目的鍛煉和理論課的學習,經考核合格給予相應的成績和學分。
第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免修或免聽課程一般不超過6 學分。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考核
(一)為保證人才培養質量,學生所修讀的課程均應參加考核。課程考核注重學習過程管理,加強過程考核,實行全過程學業評價。為保證評價質量,全過程學業評價課程設置期末考試達標線,本專科課程最低達標線由教學工作部統一要求。過程考核作業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或上課學時缺課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取消考試資格。
(二)考核成績的評定可根據課程性質的不同,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E)。學生修讀的課程,經考核后,其取得了百分制60 分(含60 分)以上,等級記分制及格或D(含及格或D)以上,即可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十七條 緩考
學生因公、因病、因課程考核時間沖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參加課程正常考核的,應在考核前持有關證明申請辦理緩考手續(通識教育選修課除外)。經二級學院同意、教學工作部審批后方可緩考該課程。緩考課程的考核在下學期開學初進行,成績評定按正常課程考核辦理。緩考的課程不得再申請緩考。緩考不合格的課程需進行重修。
第十八條 曠考
學生無故不參加課程正常考核視為曠考,曠考學生不得參加相關課程的補考或緩考。
第十九條 成績記載
(一)學生的課程考核成績(含課程考核成績或等級、學分、課程績點)記入本人檔案。
(二)補考的課程成績合格的按60 分或及格記載,不足60分的按實際成績或等級記載,重修的課程以最好成績記載,均在學業成績表中進行標注;考試違紀作弊、曠考的成績計零分。
第二十條 成績更正
學生對課程成績有異議時,可在新學期開學兩周內向開課學院提出成績復核申請,由開課學院組成復核小組,對試卷和成績進行復核。如確有問題,應由任課教師填寫《青島黃海學院教師更正成績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交教學工作部進行更正。
新學期開學兩周后不再接受成績復核申請。
第二十一條 學生學習課程的質量用學分績點表示。學分績點反映學生學習質量和學業水平的差異,是進行排名、獎勵、評價和推薦選拔的依據。
(一)課程績點采用百分制時,課程績點=(課程成績÷10)-5,課程成績不足60 分的,課程績點為0;
采用五級記分制時,五級制成績與百分制成績對應關系如下:
五級制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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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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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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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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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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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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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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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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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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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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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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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重修課程按最好成績計算課程績點;經補考合格的課程,課程績點記為1。
(二)課程學分績點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績點×課程學分數。
(三)平均學分績點
平均學分績點=符合條件的課程學分績點之和÷相同條件的課程學分之和。平均學分績點計算的課程范圍為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的修讀課程(含實踐教學環節)。
第六章 畢業與結業
第二十二條 畢業
學生在彈性修業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取得規定的總學分,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 結業
學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未完成全部學分,差額20 學分(含20)以內,可以申請獲得結業證書;學生結業后,未達最長彈性修業年限的可以返校參加考核,達到畢業要求的,予以換發畢業證書。
在校修讀時間已達最長彈性修業年限,仍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永久性結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未涉及的學生工作事項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 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 級學生起施行,由教學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