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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黃海學院課程成績評定與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04-07瀏覽量:16495

          青島黃海學院課程成績評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學過程管理,完善學業成績評價體系,規范學生的成績評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精神,結合學校學籍管理和考試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是指全日制本專科人才培養方案中所規定的課程和各個教育教學環節。

          第三條 學生須修讀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按時參加考核。學校建立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真實、完整地記載學生學業成績,出具成績單。對通過補考、重修等方式獲得的成績,在成績單中予以標注。成績合格者可獲得相應學分。

          第四條 任課教師須根據課程教學大綱的要求,對學生修讀的課程進行考核評價。任課教師須秉持客觀公正的原則考核評價學生修讀情況。

          第五條 教學工作部和開課單位須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課程成績評定與管理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學生和教師的權利。

          第二章 課程考核

          第六條 課程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教學大綱中必須明確開設課程的考核方式。考核形式、成績構成、評定方式等由任課教師根據教學大綱要求和課程性質、特點確定,報學院負責教學領導審核通過后予以備案。

          任課教師須在開課第一周告知學生課程考核成績構成比例以及期末考核方式,并在期末考核前告知學生其平時成績。課程成績評定應客觀、真實,準確反映學生對課程內容的掌握程度和學習質量。

          第七條 課程成績由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構成。其中,平時成績由期中考試、課堂討論、小測驗、作業、實驗報告、論文、出勤情況等組成;期末成績是課程結束時對學生學習狀況進行的一次性評價。應加強過程性評價,將課程評價分解到教學全過程,使學習評價從單一考試成績的傳統方式轉變為“多個階段、多種形式”的過程評價。

          第三章 成績評定與記載

          第八條 課程考試成績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評定和記載。60分(含)或及格(含)以上為合格。成績合格,可以取得該門課程學分。

          第九條 教師應按照評分標準科學、公正地評閱試卷,合理控制試題難易程度和成績分布。在各門課程最后確定的總成績中,優秀(90分以上)率一般不應超過20%,不及格(60分以下)率一般不超過10%。優秀率超過30%或不及格率超過15%的課程成績,任課教師應當寫出情況說明,經學院教學主管領導審核通過后方可登錄。

          第十條 學生取消資格、緩考、曠考、作弊的課程成績處理辦法:

          (一)缺課學時數或缺交作業次數累計超過教學規定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成績備注為“取消資格”,成績記為0分。

          (二)緩考課程的成績備注為“緩考”,成績記為I(Incomplete)。被批準緩考者須參加下學期初的補考考試,成績以實際考核成績記載。

          學生未申請緩考或申請未準而不參加考試的,按曠考處理。

          (三)學生選課后未退課又無故不參加課程考核者按曠考處理。曠考課程的成績備注為“曠考”,成績記為0分。

          (四)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備注為“作弊”,記為0分,并視違紀作弊等失信行為的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處分材料按規定歸入學校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 補考成績合格者,以60分或及格記載,成績不合格者,以實際得分記載。重修課程的總評成績,對應該課程本次考試非重修學生相同總評成績(或最接近成績)的評定方式來確定。單獨開設的重修班課程,其總評成績按照該課程上一次考核中相同成績所對應的評定方式來確定。

          第十二條 學生已修讀過或通過自學等途徑已掌握的課程,經學生申請、開課學院考核通過,可以免修。免修的成績標準由開課學院確定。免修課程成績備注為“免修”,記為EX(Exemption),學生可取得該課程學分。

          第十三條 學生應及時進入教務管理系統查詢成績。課程成績未通過以及課程成績記載為“I”(備注為緩考)的,屬于學校統一安排補考的課程,可參加學期初的補考;成績記載為“0”的(取消資格、曠考、作弊) 的,不準參加補考,可選擇重修。?

          第十四條 學校采用平均學分績點(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為學生學習質量的參考標準(課程學分績點=課程績點×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GPA)=符合條件的課程學分績點之和÷相同條件的課程學分之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教學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有相關規定若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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