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黃海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學位〔2019〕20 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 號)和《青島黃海學院學分制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授予學士學位的對象是普通全日制本科畢業生。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及職責
第三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其組成人員按章程執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教學工作部,負責辦理學士學位評定授予工作的具體事項。
第四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
1.審定授予學士學位實施細則;
2.指導各級學院的學位授予工作;
3.審議各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申報的擬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及相關材料,作出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4.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5.研究處理授予學士學位的爭議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各學院成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簡稱分評委會),其組成人員須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分評委會主任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兼任。
第六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責
1.根據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審查本學院本科畢業生的學士學位授予資格,提出擬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名單;
2.接受本學院對學士學位授予有異議學生的復核申請,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報送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將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評定結果轉達學生本人;
3.處理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辦理的有關學位事宜。
第七條 遇到有關學士學位的重大問題時,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審議。
第三章 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第八條 學士學位的授予工作必須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的原則。對具備下列各項條件者,可以授予學士學位: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2.完成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較好地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基本能力, 經審核準予畢業的;
3.所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平均學分績點≥1.8。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未達到本細則第八條要求者;
2.在校學習期間,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者;
3.畢業設計(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者;
4.在專業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仍未達到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分者;
6.其他原因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應授予學士學位的情形。
第十條 對已達到畢業要求,但因平均學分績點低而未獲得學士學位者,在學習年限內,可申請重新修讀相應課程提升學分績點,達到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會審定,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授予學士學位。審議通過的頒發學位證書,頒發時間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日期填寫。
第十一條 對因學分未達到畢業要求而結業的,在學習年限內,可申請重新修讀相應課程獲得所缺學分,取得畢業資格,同時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其學士學位授予按第十條執行。
第十二條 因違反校規校紀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如受處分之后表現突出,具備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破格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1.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所在專業學生中占前10%者;
2.參加國家級學科競賽(由國家行政等部門組織)獲三等獎及以上者;或參加省級學科競賽(由省行政部門組織)獲一等獎及以上者;或參加省級學科競賽(由省行政部門組織)獲二等獎兩次以上者;
3.在校期間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本人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學術期刊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學術論文者;
4.在校期間以第一申請人身份,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授權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者;
5.獲得市級及以上各種榮譽稱號者;
6.畢業當年考取研究生者(以錄取通知書為準);
7.畢業當年考取“三支一扶”或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以錄用通知書為準)等;應征入伍(以入伍通知書為準)符合相關條件者;
第四章 學位授予程序、撤銷與復議
第十三條 學位授予程序
1.學生向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申請;
2.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向學校學位評委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學士學位審查情況;
3.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復核學士學位審查情況;
4.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授予學士學位名單;
5.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6.將學士學位授予名單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已獲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如在畢業離校前有嚴重違紀行為且影響惡劣的,經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研究同意,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研究批準,可撤銷其學士學位。
第十五條 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士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士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十六條 對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有異議者,可在決議發布之日起7 個工作日內向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
第十七條 學士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2 級本科生(含專升本)開始執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