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國家的強盛,離不開精神的支撐;一個社會的發展,有賴于文明的推動;一個人的進步,需要文化的哺育。黨的十八大正式提出,要“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分別從國家、社會和個人三個層面高度概括和凝練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

自由:社會主義的價值理想

自由是馬克思主義的終極追求,也是社會主義的內在邏輯。自由是改革和發展的源頭活水,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倡導和促進自由的實現,對于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有著重要意義。
自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要義,是“中國夢”的核心意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為了實現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人民的利益不僅僅只是物質生活的改善,更重要的是保證人民能夠充分享有發展自我、自現自我的條件和自由,使每個人都能夠自由全面的發展,都能享有“人生出彩”、“夢想成真”的機會。
自由是改革和發展的源頭活水,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改革需要創新,需要解放思想。只有倡導思想自由,才能破除思想上的種種禁錮,從一切不合時宜的觀念、做法和體制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從教條主義和主觀主義的桎梏中解放出來,真正做到與時俱進,不斷推進和深化改革。
促進自由是一項系統工程,既需要社會條件不斷完善,也需要全體人民覺悟和素質的提高。
平等: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原則
平等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大力倡導平等價值,促進平等目標的實現,對于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有著重要意義。
平等是現代社會的基本特征,是衡量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標準,也是人類向往的理想價值。平等既包括政治平等、經濟平等、社會平等等不同層面,也包括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身分平等、資源平等等不同內容。社會主義所倡導的平等不僅要求在政治、法律的層面實現人的平等權利,而且要求在經濟領域里建立生產資料公有制,實現實質的結果平等,使人民共同分享社會發展的成果。因此,社會主義將比資本主義更真實、更廣泛地實現平等,社會主義的平等價值比資本主義的平等價值更為優越。
平等不僅是當今中國人民群眾的迫切要求,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平等的實現,既需要平等理念的弘揚,也需要社會改革的促進,需要黨和人民的共同努力。
公正:社會主義的基本價值取向
公正是社會主義的本質體現,是構建和諧社會和實現科學發展的必要前提。促進社會公正,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
社會主義所倡導的公正理念是基于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提出的無產階級公正理念,比資本主義的公正理念更具優越性。社會主義的公正理念是以人為本的公正理念。依據這種理念,社會主義社會的各項制度安排總是將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與目的,并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
社會主義制度從根本上改變了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命運,在實現社會平等和公平正義方面取得了巨大進步,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集中體現。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區別于資本主義的重要特征,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最為核心的價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以堅持維護公平正義為原則,不僅要把蛋糕做大,還要把蛋糕分好,推動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
法治:現代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實現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的可靠保障。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倡導和推進法治建設,對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有重要意義。
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標志。不同社會的法治理念具有不同內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項內容。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這五大內容相互支持、相互補充,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目的在于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利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將執法為民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屬性,既體現了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又體現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執政理念,因而具有徹底的人民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還具有鮮明的政治性。社會主義法治建立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礎之上,要求民主立法、人民監督,將服務大局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社會主義法治全面服務社會主義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及生態文明建設,并將黨的領導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不斷增強黨的科學執政、民主執政與依法執政能力,實現法治與民主政治的統一。綜而論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公平正義為價值導向,以執法為民為本質要求,將法治與民主政治統一起來,目的在于真正實現運用人民賦予的權力來為人民謀利益。因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其他社會的法治理念無法比擬的優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