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制造學院教學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處理辦法
教學儀器設備是保證完成教學和科研任務的重要條件之一。為加強教學儀器設備管理,增強師生員工的責任心,維護儀器設備的完整、安全,盡可能避免損壞、丟失和浪費,特制定本辦法。
一、教學儀器設備的損壞和丟失應按實際情況的不同,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可根據損壞和丟失的具體情節、損壞價值的大小、事后補報情況,責令責任人賠償損失價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賠償。
二、屬下列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均應賠償。
(一)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按有關規定要求進行操作。
(二)未經批準擅自拆卸、改裝儀器設備。
(三)工作不負責任、粗心大意、指導錯誤或保管不當。
(四)不按規定辦理領用、借用、發貨、移交等手續造成的丟失或損壞。
三、屬于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經鑒定可免予賠償。
(一)因儀器設備本身的缺陷或實驗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損壞。
(二)經批準試用稀缺儀器設備進行新的實驗操作或檢修,雖然采取了預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損壞。
(三)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護條件,經主觀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損失。
(四)因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壞。
四、下列情況,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可按損失價值酌情減免。
(一)一貫遵守實驗室規章制度,由于疏忽或某種原因造成的損失。
(二)事故發生后能積極設法挽救損失,且主動如實報告,認識態度較好。
五、對一貫不愛護儀器設備,不負責任,嚴重違反操作規程且事后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報告,推卸責任,態度惡劣,甚至明知故犯,損失重大,或謊報丟失的,除責令賠償外,可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
六、賠償金額計算標準
(一)損壞、丟失零配件,但不致主機報廢,只計算零配件價值。
(二)損壞可修復如初的,只計算修理費。
(三)損壞后雖可修復,但質量明顯下降,除計算修理費外、還應酌情計算部分損失價值。
(四)損壞或丟失的零配件無法修、配,致使主機報廢或喪失部分功能,應賠償同檔次同類型的實物,或按原值減除殘值后計價賠償。
(五)整機丟失,視責任大小,可按原值金額賠償、部分賠償或免予賠償。
(六)對兩用物資(如照相器材、電視機、錄像機、計算機及其外設等)的賠償,在保證不低于原設備性能的前提下按現行市場價賠償。如屬公物私用造成損失的,應加倍計價賠償。
七、賠償處理權限
(一)單價300元以下的儀器設備,由實驗室主任提出處理意見,經學院主管領導簽字報教務處審批后執行。
(二)單價300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經學院主管領導與教務處協商后提出處理意見,報經學校主管副院長審批后執行。
八、涉及兩人以上共同承擔責任的,按其責任大小及認識態度分別承擔賠償費。
九、損壞丟失查不出直接責任者,根據具體情況不同,分別由實驗人員、實驗室負責人賠償。
十、儀器設備損壞、丟失應由責任人填寫《青島黃海學院報損報廢報失審批表》,由學院分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報教務處審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