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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黃海學院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章程
          發布時間:2018-11-01瀏覽量:1022

          青島黃海學院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實驗室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民主化管理,提高實驗室建設和管理水平,發揮實驗室在教學、科研中的重要作用,學校決定成立青島黃海學院學院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改革開放,發揮專家的作用,團結廣大實驗室工作者,研究實驗室建設與發展規劃、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合理布局、實驗室科學管理、技術物資的有效保障等重大問題。

          第二章 組織構成

          第三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若個人。

          第四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由分管教學副校長、教學工作部、財務部、后勤保障部等職能部門分管領導、二級學院(實驗中心)領導、實驗技術人員和實驗室管理專家組成。

          第五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教學工作部領導兼任,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工作。

          第六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為保持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每屆更換的委員人數不超過三分之二。

          第三章 職責

          第七條 負責審定學校實驗室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對建設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八條 組織實驗室重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研究實驗室建設和發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出相應的決策方案。

          第九條 負責學校新增實驗室建設論證評估,以及實驗室設置、調整、撤銷、合并論證評估工作。

          第十條 組織評議實驗室開放項目的立項工作,實驗室開放運行管理與督導工作。

          第十一條 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布局審定,提出改進實驗室建設和管理、技術物資工作及實驗隊伍建設等方面的建議。

          第十二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定期召開全體成員會議。

          第十三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成員要深入到實驗室工作第一線,對實驗課及實驗室管理工作進行調查研究。

          第十四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委員均應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應保密的內容一律不得外傳。

          第十五條 工作組織程序按學校有關文件規定執行,文件中沒有規定的由實驗室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校長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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