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位論文管理,推進良好學風建設,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和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凡向學校申請學士學位所提交的本科學生畢業設計 (畢業論文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 (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細則所列作假情形的;或因學位論文作假,對學位申請人員、已獲得學位人員、指導教師及相關人員做出處理的,依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四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五條 學院畢業設計(論文)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開展本學院學術道德、學術誠信和學風建設,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和原創性。
第二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三章 認定機構及程序
第七條 認定機構
各學院畢業設計(論文)領導小組負責受理本學院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初審認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終審認定和申訴處理機構,必要時可以委托專家組成的專門機構,對其進行調查認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認定該學位論文存在作假行為:
(一)在論文評審階段,評審專家認定存在作假行為;
(二)在答辯階段,答辯委員會認定存在作假行為;
(三)各級學位論文抽查中認定存在作假行為;
(四)他人實名舉報存在作假行為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五)其他方式發現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第九條 認定程序
(一)學院畢業設計(論文)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涉嫌作假行為的學位論文進行調查和初審認定,可根據需要組成不少于 3人的調查小組。與當事學生存在利害關系或關系密切的教師不得參加調查小組。
(二)調查小組應本著實事求是、認真嚴謹的原則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調查,必要時可通知被檢舉人接受質詢。調查小組向學院畢業設計(論文)領導小組提交《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及處理意見書》(附件1)
(三)學院畢業設計(論文)領導小組對調查小組的調查認定結果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附全部證據材料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涉嫌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人員可以通過提供書面意見和證據的方式進行申辯說明,但不得妨礙所在學院調查小組和學院畢業設計(論文)領導小組的具體查實行動。在調查認定時,被調查學生的導師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應予回避。
(四)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將認定材料做終審認定。
(五)學位申請人如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 5日內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書面復議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罰
第十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行為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本細則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學校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第十一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我校在校學生的,學校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我校在編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學校將解除聘任合同或者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行為的,學校將視其責任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給予撤銷指導教師資格、降低崗位等級直至解除聘任合同或者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 學院對學位論文審查不嚴格、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由學校按照本細則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院負責人進行問責。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青島黃海學院教務處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