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屬高等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79]教供字067號1979年9月21日教育部、財政部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校的固定資產是國家財產,是保證教學、科研、生產順利進行和師生員工學習、生活的物質條件。學校要重視這項工作,各院校要有一位副校(院)長,各系要有一位副系主任分工負責這項工作,要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愛護學校財產的教育。
第二條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必須貫徹“統一領導、分工管理、層層負責、合理調配、管用結合、物盡其用”的原則,做到:機構健全,人員精干,購置要有計劃,驗收嚴肅認真,使用保管有責任制度,購進、發出、報廢手續要完備清楚。保證賬卡記錄健全,賬物相符,賬賬相符。同時要加強、健全維修、校驗等技術管理制度,使固定資產經常保持完好。
第三條要配備思想好和具有一定業務能力的人員,擔任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要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的培訓。要制訂升級晉級和考核辦法,管理和使用好的,要表揚獎勵,屬于責任事故的損失、丟失應責令賠償和給予處分。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力求穩定,使他們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業務。確需調動時,應事先與校財產管理部門商妥,并應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章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與作價
第四條屬于下列條件的為固定資產:
1.單價在1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學、科研設備。
2.單價在2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設備。
3.單價雖不滿2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種類財產和有的財產單價達不到劃分標準,但與已列入固定資產目錄的財產系同品種、規格、型號的。
4.有的財產比較稀缺,學校認為應列入固定資產的。
第五條凡是自制、捐贈或調撥的財產,符合第四條規定的都應計價列入固定資產。
第六條固定資產的一級和二級分類,學校不得變更,二級以下的分類,學校可根據管理的要求,自行規定,其分類見附件。
第七條固定資產按原值入賬,但原有的固定資產,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增減其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數量或提高質量時,按所開支的成本費增加其原值。
2.成套設備,因毀損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時,應減少其原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應按增減固定資產分別處理有關賬務。
大修理、修繕和維修所開支的費用,均不增加固定資產的原值。固定資產原值增減,由物資部門負責辦理,并應及時通知財務部門,保證賬賬相符。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增添和驗收
第八條增添固定資產,必須按照學校發展規模、專業設置、科研方向進行全面規劃。要根據勤儉辦學的方針,從需要與可能出發,精打細算,合理布局,分別緩急,逐步解決。
第九條增添固定資產,凡屬于基本建設范圍的應按照基本建設計劃的審批程序辦理。不屬于基本建設范圍的,應在財務部門安排的年度經費預算范圍內,由學校物資部門組織各使用部門參加編制增添計劃。編計劃時,要考慮到使用技術水平,存放、防護等條件。增添計劃除規定報經上級批準的以外,均由校(院)長批準。財務部門根據批準文件和安排的經費預算辦理付款、賬務等手續。
第十條物資部門要按照計劃辦事,計劃變更必須征得請購單位同意(請購單位計劃變更也要與物資部門聯系)。應及時通知財務部門,單價在1萬元以上的應報校(院)長批準。
第十一條增添固定資產,必須經過驗收、建立賬卡并辦完財務報銷等手續后,方能交付使用。技術性較高的固定資產要組織專門班子進行驗收。
第四章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中,務必做到“堅持制度、責任到人”。財產管理部門對全校的固定資產應有權進行合理調配,充分發揮它們的效用。使用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或使用辦法嚴格執行。凡屬專業調整、科學研究方向的變更,其原有的專用固定資產由教育部統一調配。
第十三條學校應制定固定資產的技術管理制度,要有專門技術隊伍負責經常的技術檢查、校驗、維修以及解決維護固定資產的必要條件和設施,經常保持固定資產完好可用。
對于房屋、建筑物和精密貴重稀缺的儀器設備等,應建立管理檔案,有專人保管。
第十四條學校必須建立管理固定資產的賬卡制度。使用單位和財產管理部門,都要有按品名登記的固定資產明細賬或卡片,記錄全部固定資產,以便隨時查對。財務部門應設置固定資產賬,按一級分類記錄各類固定資產的價值。
財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至少每半年對賬一次,經常保持賬賬相符。財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每半年對賬一次,經常保持賬物相符。學校每年進行一次清倉查庫工作。
第十五條為了提高固定資產使用率,除保證教學、科學研究工作外,學校還可以承擔校外單位化驗、校驗、租用等各項任務,所收費用不上繳,可以跨年使用,可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添置和維修。
第十六條各級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包括兼職),對所管固定資產負有全部責任,任何人員未經管理人員的同意,不準自行使用、移動或調換等。全校師生員工都必須尊重管理人員的職權。
各級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在業務上應兼受校一級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的指導。同時要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策水平,熟悉業務,模范地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五章固定資產的變動
第十七條固定資產的變動,系指固定資產的對外調撥、出借及報廢、報損、丟失、變價等。這些變動都必須經過批準。其批準權限可按(79)教供字035號文件執行。房屋建筑物按房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經過批準對外調撥,其調撥手續統一由財產管理部門辦理。財產管理部門對調撥的固定資產應填制調撥單,檢同原管理卡片,經過財務部門銷賬簽證后,始得攜出校外。對外出借的固定資產,借用單位必須出具借據,經學校財產管理部門簽證后,始得攜出校外。學校財產管理部門應該經常檢查借據,按商定歸還的日期催促歸還。出借的固定資產在借用期滿收回時要與借用單位共同校驗,保證完好無損。
第十九條閑置、多余的固定資產應積極聯系對外調撥,以發揮其作用。對外調撥固定資產,按教育部(79)教計字323號文的規定,實行有償調撥,并進行財務處理。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使用期滿,確已喪失效能的,按報廢處理;由于人為的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毀損的,按報損處理。報廢和報損的固定資產必須經過技術檢查,確定無法修復使用,或者修復的費用超過接近于新購價值的始得報廢、報損。
固定資產拆改必須根據管理權限辦理批準手續。
經批準報廢、報損了的固定資產,其殘值全部留各單位,專項用于補充、更新固定資產。
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怠忽職務或保管不力,致發生被竊、遺失等,按丟失處理。應嚴肅認真地查清責任,分別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分和責令賠償。
經批準報廢、報損、變價和丟失的固定資產,在辦完手續以后,應由財產管理部門,檢同管理卡片和批準文件,向財務部門辦理銷賬。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試行,原高等教育部和財政部頒發的“高等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作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各項固定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并報教育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