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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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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關于高等院校物資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發布時間:2013-04-12瀏覽量:7764

          關于高等院校物資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應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深化改革,加強高等院校的物資工作(含儀器、設備、器材、材料的供應和管理,下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要加強物資工作的歸口管理,理順管理體制。所有產權屬于學校的物資,不論來自何種渠道或使用何種經費,都要按學校制度統一管理,都要在一個學校批準的正式建制的單位入賬。
            第三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由條件裝備司歸口管理物資工作。省市教育行政部門也要明確機構歸口主管物資工作。
            第四條 各高等院校應由一位副校長主管物資工作,并設物資工作的歸口管理機構協助校長工作。規模較大的學校可以設立專項物資(如生產、基建)的二級管理機構。
            第五條 物資工作歸口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物資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結合實際擬訂實施細則;
            (2)代表學校或部門管理教學、科研、生產、基建、行政、后勤等單位及校辦經濟實體的物資工作,組建好物資工作系統,加強隊伍建設;
            (3)國家管理物資的計劃編審、對上申報、對內分配和使用情況的核查;指導和管理市場采購;
            (4)制訂完善物資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健全物資賬冊,制訂物資統計報表,提高物資利用效益。
            第六條 要努力改善物資供應工作,重視和充分發揮各級物資機構在物資供應中的主渠道作用。各物資機構應做到保障供應,優質、優價、優良服務。
            一切采購活動應遵守國家政策法令。物資采購中實行計劃采購為主、市場采購為輔的原則,努力爭取計劃內平價物資供應和發揮集團采購(批量采購)優勢,保證緊缺物資的供應,減少經費開支。使用單位通過市場自購急用零星物資,一律要到學校指定單位驗收,才能報銷、入賬和領發使用。只有具有法人代表資格者可以簽訂采購合同。
            第七條 要在認真研究學校歷年需求情況的基礎上,建立常備物資庫。既要防止積壓,及時調整貯備品種,又要提高物資工作的適應能力。出庫價格可隨著物價上漲,適當調高,差價結余必須用于物資貯備,不得用于獎酬金。鼓勵各地區高等學校之間開展庫存服務協作,可適當收取管理費。削價處理呆滯物資須經主管校長批準。
            第八條 要加強校、系兩級對重大設備布局的統籌,避免低使用效率的重復購置。
            重點實驗室建設及重大建設項目的關鍵設備的購置須經論證,論證工作必須吸收實驗室及校物資主管部門的專業人員參加,并經由該部門聯合簽署后采購,復核后報銷。
            第九條 改善在用物資的管理,按照原教育部、財政部(84)教供字020號文件印發的《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和《高等學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在用物資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 私人不得占用或變相占用公物。已經發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經使用陳舊或損壞的要折價賠償。禁止將免稅進口的教學科研用品轉讓其他部門或私人,凡有發生的,一律按偷漏關稅處理。

             第十一條  因工作失職造成物資嚴重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凡利用學校儀器設備和設施開展社會服務或興辦企業,必須以不妨礙正常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為原則,并應向學校上交設備折舊費和各種消耗費,補償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要提高設備器材的利用效益。通用的大型儀器設備原則上要向全校開放使用,有的要按中心實驗室建制,由學校或系領導協調,擬訂辦法實行共用;一般實驗室按面向的范圍不同,在系一級或教研組(或研究室)一級建制,儀器設備器材在系或教研組統一協調下使用。凡是將實驗室分得過小,建制過多,分散了人力、物力,降低了利用效益的,要進行實驗室建制的整頓。

          第十四條 建立儀器設備保管、維修和標定的責任制。不能正常運行或測試結果不可靠的儀器設備,原則上不能進入實驗課。凡使用未標定儀器設備做出的研究報告,不得作為正式論文發表。
            第十五條 定期檢查物資工作,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不斷完善管理措施和制度。
            第十六條 要加強勤儉節約和廉潔奉公的教育,在各項工作中發揚艱苦奮斗的精神。物資工作的各個環節,包括投資決策、采購、保管和使用,都要少花錢,辦好事。要認真總結和推廣物資工作的先進經驗,表彰先進典型。對各種不良作風要進行批評教育。健全財會制度,加強財會核算、審計和監察工作。對各種謀私行為、違紀行為、浪費行為和重大失誤,要認真查清,嚴肅按法紀處理。
            第十七條 學校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物資工作的領導,要重視物資工作。每年排上議事日程,認真研究,并抓好宏觀協調和各項工作的落實。抓好物資工作隊伍的建設,要組建一支結構合理的物資工作的專業人員隊伍,要采取措施,保持隊伍的穩定,大力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做到一專多能,以適應管理工作的需要。建全各項管理制度,要加強檢查督促,采取措施加強管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發布的文件中,凡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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