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黃海學院文件
青黃院后發〔2014〕1號
校外業戶用電用水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學院水電供應與使用及水電計量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電力法、水法及省市有關能源管理文件規定,結合我院的具體情況制訂本規定。
1、新建和維修工程施工的用水用電,由項目管理部門、監督施工單位執行本規定,并全過程負責項目的安全、計劃、正常用水用電工作。
2、凡校外用戶,須于安裝用電設備之前,將用電設備位置、名稱、型號、數量、用電量等情況,報后勤處水電管理科登記。
3、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將工程項目、施工用水用電設備名稱、數量、用電容量、用水用電部位、用電時間等報到后勤處水電管理科(附供水供電合同),提交用水用電申請,報學院批準后,到財務處交納安全用水用電保證金,并在后勤處水電管理科指定的位置接水、接電,安裝水電計量裝置。使用過程中,水電計量按合同規定收費。
4、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管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與后勤處水電管理科聯系,水電管理科進行現場檢查驗收,并辦理計量收費手續。
5、短期工程用水用電,工程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及時(1-3天內)拆除配電箱和臨時電源線路,切斷在供水主管上開啟的水管。經后勤處水電管理科檢查合格后,由財務處結清水電費后,退還保證金。如不及時拆除,水電管理科可強行拆除,并沒收其器材,按違反協議處理,保證金不再退還。
6、施工單位不得將我校電力用于與我校無關的工程使用,或私自轉第三方使用,違者按國家的《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處理。
7、施工單位應根據有關規范對工地臨時用電用水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定期對施工用電用水進行安全檢查,以確保安全。后勤處水電管理科不定期進行檢查,督促施工管理部門和施工單位做好安全及節約用水用電工作。用電用水安全由施工單位全權負責。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私自拉線接電,不經學院批準,私自拉線接電安裝電器設備,經查屬實后,沒收其用電設備并根據相關規定作罰款處理。
青島黃海學院
2014年3月6日
印發:各單位、各部門
抄送:董事會、院務會、黨委 |
青島黃海學院辦公室 2014年3月6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