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黃海學院文件
青黃院后發〔2015〕7號
青島黃海學院水電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學院水電管理,確保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水電正常節約供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省市有關規章政策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教職工宿舍水電管理
第一條 教職工在遷出舊居時,不得損壞原有水電設施,經宿管員驗收合格并查抄水電表、財務結清水電費后,方可辦理宿舍交接手續。如有水電設施損壞,由遷出教職工負責承擔修復的工料費,移交手續辦清后發生的損壞由接收者負責。
第二條 教職工宿舍因需要增加用電容量,改換電表時,當
事人應到水電管理科辦理登記,經專業人員現場查看,符合增容條件的方能改換。私自增容改換的,所造成的人身財產安全事故由當事人負全責。
第三條 教職工宿舍裝修時嚴禁改動室內電源線路、用電設施;嚴禁將供水管道和計量水表改動、移位或包裹在難以察看和維修的位置,否則因維修造成局部開孔、裝飾損壞的,維修部門概不負責。廚房、廁所裝修造成滲漏水,裝修戶應無條件負責返修,并承擔(本層及全層)返修費用。
第四條 教職工水電費由后勤處按季度抄表,實行按季度預交。老職工預交標準由人事處、財務處根據上一年水電用量核定,新職工可按入住房間標準進行核定。后勤處于每一季度第一個月的2號,將上季度水電費表(紙質版、電子版)轉交人事處,人事處核算完畢后,在當月工資中進行多退少補,于3號轉交財務處。離職教師的水電費由后勤處單獨抄表,在離職交接單中注明使用金額,由人事處核算后在工資中進行多退少補。
第二章 學生宿舍用電管理
第五條 為確保安全用電,杜絕事故的發生,學生宿舍用電執行“定負荷、定量使用、超量收費”規定。根據學院規定,四人間用電設備同時使用不超過2KW,六八人間宿舍用電設備同時不超過1kw。有特殊需求時應提交書面申請,履行審批程序后方準使用。
第六條 學生宿舍內插座嚴禁使用電爐、電熱杯、電熨斗、
電熱毯等電熱器具,本著“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由使用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 嚴禁擅自改動、加裝和拆卸學生宿舍內任何用電設施設備;禁止從電源線、燈具上亂接電線;禁止在電線、燈具上掛繩子、晾衣服等。違者由公寓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學院對其進行全院通報,并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責任;水電管理科配合宿管科每學期進行2次以上相應的檢查,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第八條 非專業人員禁止開啟配電箱,禁止私自更換保險管和斷路器。違者承擔所造成的一切人身財產安全責任,并由所在學院對其進行全院通報,造成嚴重后果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學生宿舍水電查抄流程:水電管理科每月24日至28日查抄學生宿舍水電表指數,每月29日至次月3日將水電表指數錄入電腦并形成核對表,次月3日提交宿管科;4日至8日宿管科將公示核對結果隨時與水電管理科對接,并于8日將核對無誤的水電表反饋至水電管理科;水電管理科于每月9日-10日編制水電交費正式表,后勤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分別送財務處和宿管科。
第十條 學生搬離宿舍,由學生入住管理部門會同所在學院,清查所用水電設施完好情況,并收繳水電費和物品設施損壞相應的費用。
第三章 公共場所水電管理
第十一條 各閱覽室、教室、實驗室等公共場所所在管理部
門應加強水電管理,根據需要隨時調整照明燈數。
第十二條 各院、處、室在進行室內裝修時,如需更換線路或將原鋪設線路封閉在吊頂內,須先到水電管理科申報,經測算、允許后方可實施。竣工時,水電管理科對電氣線路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則,由此而引發的水電異常由所屬學院或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消防栓供學校消防滅火專用,由學院專業科室專業人員使用;管理部門應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態,出現異常及時提報后勤處水電管理科處理。
第十四條 全校師生員工要注意節約用水,隨手關好水龍頭。學生宿舍和公共場所及生產科研等單位的大型用水設施,要確定專人管理,嚴禁跑、冒水造成浪費或淋、浸、泡壞儀器設備和設施。發現自來水跑、冒、滴、漏,要及時通知水電管理科進行維修。
第十五條 綠化用水應充分利用山水、塘水,盡可能減少自來水和消防水使用量。特殊情況需使用自來水、消防水,應先經水電管理科或消防科審批,使用時一般避開用水高峰期,澆水時要有專人管理。
第十六條 嚴禁私自拆毀、損壞公共場所的燈泡、燈管、繼電器、鎮流器、應急照明燈、指示燈等。
第四章 承包經營業戶水電管理
第十七條 校內外承包經營業戶用水用電應嚴格遵守以上相關條款。
第十八條 校內外承包經營業戶需加裝水電配套及計量設施的,應先提報書面申請,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由水電管理科予以辦理,其工本費按承包協議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九條 校內外承包經營業戶應按經營租賃合同規定,及時繳納水電費,水電價格執行承包協議相關條款。逾期不交者,視為違背經營合同,由財務處出具領導簽字的水電費欠交明細,轉交后勤處,后勤處向欠費業戶下達三日內交清水電費,否則,界時給予停水斷電,并付諸實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經營業戶自行承擔。
第二十條 校內外承包經營業戶水電查抄流程:水電管理科每月24日至25日查抄業戶水電表指數,每月26日將水電表指數錄入電腦并形成核對表,反饋業戶核對;每月27日至28日業戶根據核對結果隨時與水電管理科核對水電表;雙方確認無誤后,水電管理科于次月3日編制水電交費正式表,后勤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分別送財務處和經營業戶。
第五章 處罰
第二十一條 凡本校供水、供電涉及的用戶和水電管理人員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本辦法,并以上述法規和文件作為違章處罰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對違章者將視情節進行批評教育、全校通報、追收費用、賠償損失等,情節嚴重、產生惡果、觸犯國家法律者,
提請國家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學校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查處各類水電使用的違章行為,對情節嚴重者提報學校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起試行。過去頒發用水用電管理的制度文件,凡與本辦法不符的,以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院后勤服務管理處負責解釋。
附件:1. 青島黃海學院停水停電申報審批流程
2. 青島黃海學院商戶用水用電申報審批流程
3. 青島黃海學院停水停電申報審批表
4. 青島黃海學院商戶用水用電申報審批表
青島黃海學院
2015年9月1日
印發:各單位、各部門
抄送:董事會、院務會、黨委 |
青島黃海學院辦公室 2015年9月1日印發 |
附件1
青島黃海學院停水停電申報審批流程
附件2
青島黃海學院商戶用水用電申報審批流程
附件3
青島黃海學院停水停電申報審批表
申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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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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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1、辦公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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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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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 停電□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年 月 日 時 分 |
停水□ 停電□
范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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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 停電□
理 由 |
申請停水、停電運行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后 勤 處
審核意見 |
水電管理科
測算審核意見 |
負責人 (簽字)
年 月 日 |
后 勤 處
審核意見 |
負責人 (簽字)
年 月 日 |
分管領導
審批意見 |
負責人 (簽字)
年 月 日 |
董事長
審批意見 |
董事長 (簽字)
年 月 日 |
后勤處水電管理科落實情況 |
負責人 (簽字)
年 月 日 |
注:1、填表時請在停水或停電相應方框中□畫√
2、該表審批完后由申請單位交后勤管理處具體落實
3、請在結束前10天提出申請
附件4
青島黃海學院商戶用水用電申報審批表
申 請 單 位
(全稱) |
|
申請單位
經辦人 |
|
聯系電話 |
1、辦公電話 |
|
2、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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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 用電□
時 間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用水□ 用電□
范 圍 |
|
用水□ 用電□
理 由 |
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校方簽協
代表或主管部門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后 勤 處
審核意見 |
水電管理科測算審核意見 |
負責人 (簽字)
年 月 日 |
后 勤 處
審核意見 |
負責人 (簽字)
年 月 日 |
分管領導
審批意見 |
負責人 (簽字)
年 月 日 |
董事長
審批意見 |
負責人 (簽字)
年 月 日 |
水電管理科
辦理情況 |
負責人 (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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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表時請在用水或用電相應方框中□畫√
2、該表審批完后由申請單位交后勤管理處具體落實
3、請在合同到期前10天,重新提出申請,否則到時斷水斷電
4、請在每月的15日前到財務結清上月水電費,否則到時斷水斷電
5、提出用水用電申請時,附上合同復印件(水電費價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