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黃海學院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資產安全、完整,根據《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山東省高等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作為低值品進行管理。
第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理順資產管理體制,健全資產管理機構,明確資產管理職責,完善資產管理制度,規范資產管理程序,落實資產管理責任。合理配置固定資產,充分發揮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固定資產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固定資產范圍、分類和計價的確定;固定資產增加、驗收、使用、維護和處置;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固定資產帳務管理等。
第五條 固定資產管理應堅持管理規范、責任明確、配置合理、效益優先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固定資產管理體制
第六條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堅持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歸口負責、責任到人、管用結合、合理調配、物盡其用”的原則,實行校、院(部、處、中心)兩級管理摸式。學校設立“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校資產管理工作。“資產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資產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后勤服務處,負責日常的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資產范圍、分類和計價
第七條固定資產管理范圍:學校購置、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以及通過捐贈、調撥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都應納入固定資產管理范圍。
第八條學校固定資產分16大類:1.房屋及構筑物;2.土地;3.儀器儀表;4.機電設備;5.電子設備;6.印刷設備;7.衛生醫療器械;8.文體設備;9.標本模型;10.文物及陳列品;11.圖書;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辦公設備;15.被服裝具;16.牲畜。
第九條學校固定資產按下列規定計價。
1.購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期工作狀態所支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等計價。
2.自行購建的固定資產,驗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支出計價。
3.在原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和增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和增建所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和增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計固定資產原價。
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者所提供的有關憑據,以及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計價。
5.其他單位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計價。
6.已經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暫估價值入賬,待核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
7.用外幣進口的設備,按當時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雜費及其他費用,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賬。
第十條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化其價值。
1.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
2.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3.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4.發現原固定資產記賬有誤;
5.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由學校財務部門負責組織辦理,并對固定資產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
第四章 固定資產增加與驗收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增加主要是指購置、建造、自制、受贈等活動所引起的固定資產數量和價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根據學校發展實際,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研究編制年度、月度購置計劃,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組織論證、審批,后由采購中心購置。購置計劃一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如確需變更的,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后生效。
第十四條各單位所報購置計劃應標明規格型號、數量、單價、使用人、存放地點;單價在1萬元以上的設備或總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成套資產的購置,必須附論證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購置理由、效益預測、人員培訓、安裝使用條件等。
第十五條學校固定資產的購置由學校統一負責,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購置。
第十六條對于未納入計劃或者因特殊情況急需的零星設備、家具的購置,申購單位應填報采購單,按照采購審批程序進行報批。
第十七條對購置、建造、自制、受贈的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要及時進行驗收,憑資產驗收報告和有關資料到資產管理辦公室辦理資產入庫手續。
第十八條資產驗收的基本要求:
1.外觀檢查,品名、規格、型號等是否與要求相符;
2.質量、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和技術標準,按操作規程或在有關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開機操作,進行必要的測試;
3.零配件、說明書、出廠合格證及其他資料是否齊全;
4.有附件的還要對附件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驗收合格后填制驗收單,辦理入庫手續;驗收時如發現殘缺、毀損、性能不合格或型號、數量等不符時,應查明原因,按合同要求及時向供貨商提出退貨或者索賠。
第二十條自制、調入、捐贈的固定資產,視同新購置固定資產按以上規定辦理有關驗收入庫手續。
第二十一條購置的成套設備,如監控系統、有線電視系統、太陽能系統、車床、語音室設備等,使用部門要建立附件明細檔案。捐贈的資產,使用部門要及時辦理資產驗收登記入帳手續。
第五章 固定資產處置
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處置是指對學校的固定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包括報廢、轉讓、變賣、丟失、盤虧等。
第二十三條在固定資產的處置過程中,應按照公開、公正、合理的原則,規范固定資產處置程序,杜絕違規行為,避免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固定資產處置須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門擬制申請,相關技術人員進行鑒定,報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批準。
2.學校廢舊資產處理小組按照學校批復意見聯系收購商進行報價,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領導批準。
3.批準后對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后將申請單、處置單、財務收款票據等單據轉資產管理辦公室、財務處進行資產銷賬處理。
4.贈送的資產,經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簽批后到資產管理辦公室辦理資產銷賬手續。
第二十五條處置固定資產的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財務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固定資產報廢:
1.精密度、性能下降,無法達到工作要求;
2.已滿使用年限,且已損壞;
3.維修費用過高,無修復價值;
4.結構陳舊、技術落后,繼續使用可能引起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占用的資產,產權歸學校所有,處置權歸學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資產進行報廢、變賣、轉讓、出借、出租、串換、改裝、拆卸。
第六章 固定資產的變動
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產的變動分為:使用單位、使用人、存放地點、現狀、原值及附件變動。
第二十九條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動資產。部門間儀器設備類變動,申請部門提出資產變動申請報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批;部門內部資產變動,報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條教學、科研等實驗室專用儀器設備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對使用部門長期閑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資產,資產管理辦公室將進行調劑或收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辦理。
第七章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日常使用與維護由使用單位負責,學校資產管理相關部門對資產的使用與維護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三條各資產使用單位的領導要切實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不積壓、不浪費,確保物盡其用;使用人要遵守規章制度,加強維護和保養,保持完好的使用狀態,保證教學、科研及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十四條嚴禁各單位或者個人任意報廢、轉讓、出借、出租、調出、變賣、串換、改裝、拆卸或私分學校資產。因教學、科研、生產需要確需拆改的,應先制定拆改方案,經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后,報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批準。
第三十五條各部門應配備責任心強、有一定業務能力的人員擔任專職或兼職資產管理員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部門資產管理員工作調動、離職離崗要辦理相關資產交接手續。
第八章 人員離職、機構改革固定資產交接
第三十六條人員離職包括離退休、出國、辭職、自動離職、停薪留職、離崗退休等。機構改革是校內單位間進行合并、分離或重新組建等機構調整行為。人員離職和機構改革均應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未辦理資產交接,不得辦理離職或崗位調動手續。
第三十八條 單位之間(或單位內部)發生合并、分離或重組等機構調整。在資產移交手續未正式辦結前,原部門負責人和資產管理員應確保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未經學校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調動資產。
第九章 固定資產丟失、損壞賠償
第三十九條固定資產丟失、損壞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賠償的原則進行。
第四十條固定資產發生丟失、損壞,應及時上報學校,并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凡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加倍處罰。
第四十一條固定資產發生被盜,使用單位應立即上報學校保衛部門或進行報警。
第四十二條 因下列主觀原因發生資產損壞、丟失的,應予以加倍賠償。
1.不聽從指揮一貫不愛護資產,嚴重不負責任,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
2.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推諉責任,態度惡劣的。
3.事故發生后,偽造現場或謊報情節,弄虛作假的。
4.未經學校批準,擅自挪作私用、擅自拆卸、擅自出借學校資產造成損失的。
5.尚未掌握操作技術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擅自使用的。
6.保管人員不負責任造成損失的。
第四十三條 因下列客觀原因發生資產丟失、損壞的,經核實,可酌情減少或免予賠償。
1.設備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損壞程度,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損壞和合理的自然損耗。
2.由于自然災害或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失。
3.一貫遵守制度、愛護公物,并在事故發生后能夠積極設法挽救損失,主動如實報告,態度較好者。
第四十四條丟失、損壞賠償標準
1.使用時間在3年以下丟失的按原價賠償。
2.使用時間在3-5年丟失的按原價的80%賠償。
3.使用時間在5年以上丟失的按原價的50%賠償。
4.使用時間在8年以上丟失的酌情賠償。
5.局部損壞,但可修復并能保證原技術指標,可賠償修理費。
6.局部損壞后,質量明顯下降,經修理尚能使用,除承擔修理費外,應按其質量變化的程度酌情計價賠償。
7.事故責任者不是一人的,就責任大小分別承擔賠償費,責任不明的均攤賠償費。
8、丟失、損壞珍貴文物、貴重展示品的,按原價的二至三倍賠償。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后勤服務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青島黃海學院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