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十條禁令
一 禁止擅自出借、出租、轉讓、處置學校資產。
二 禁止擅自拆卸、改裝、變賣、串換學校資產。
三 禁止侵占、截留、挪用、隱匿、私分學校資產。
四 禁止擅自進行產權變動和違規超標準配置資產。
五 禁止接受客戶宴請和向客戶索要錢、物和有價證券。
六 禁止未經審批發放物資和將資產帶出校外。
七 禁止擅自變動、調劑、報廢、處置學校資產。
八 禁止虛報物資采購計劃和接收質量不合格的物資。
九 禁止將學校資產數據及相關制度對外泄露。
十 禁止阻撓資產調劑和資產流失不反映、不上報,資產丟失損壞不賠償行為。
違反以上規定,將進行問責,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當月績效工資,調離工作崗位,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