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障部限時辦結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后勤內部管理,轉變工作作風,增強干部職工的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自覺維護后勤保障部“愛崗敬業、精益求精、團結和諧、風清氣正”的良好形象,更好地為師生員工提供耐心、細心、貼心、用心的服務,結合后勤保障部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限時辦結制是指后勤各中心(部門)及全部職工依據有關法規、制度以及本崗位職責,對其行政事務和管理服務事項必須在規定或承諾的時限內辦結或者予以答復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 各科室(中心)及全處職工均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執行限時辦結制堅持遵循準時、規范、高效、負責、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依據相關規章制度明確辦事時限或承諾辦理時限的,按照規定時限完成;可以提前的要爭取提前辦理;沒有規定辦事時限的事項處理,其辦理時限應根據事項的輕重緩急按照時效性要求盡快辦理。
(一)對上級單位交辦的或者有關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有明確規定時限的,按照規定時限辦理完畢;沒有時限規定的,一般性事項要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在辦理中心(部門)、分管領導、主管領導三個環節各按三分之一的時間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
(二)對即辦事項,在外來辦事人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要予以 辦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難。
(三)對重大、緊急事項,要本著效能原則,特事特辦、急事急辦、隨到隨辦。
(四)對本處一般性公文辦理,辦公室須在24小時內登記、分送分管處領導簽批,并送各科室(中心)辦理;文件所列辦的事項有時限規定的,則按規定時限完成;沒有時限規定的,普通文件從收文擬辦、審核送簽至印制發出時限一般為7個工作日。對緊急公文應隨收隨辦。辦理結果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交辦的部門、批辦的領導匯報。
(五)對一般性來訪咨詢或電話咨詢,受理后即時答復或請相關科室(中心)予以答復;不能即時答復的疑難問題,在請示匯報后,在7 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對不屬于本處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告知服務對象。
(六)一項工作涉及到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科室(中心)交叉辦理的事項,則由主辦科室(中心)牽頭,其它科室(中心)按主辦科室(中心)的要求主動配合其在規定限時內辦理完畢。
(七)對政策規定不明確的事項,應及時向學校領導請示匯報,根據領導的批示或答復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六條 以上七類事項,遇到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在承諾時限內不能辦結的,須向有關領導報告,經領導批準后,應將延長辦結時限的原因和最后承諾的辦結時限反饋給服務對象。
第七條 關于限時辦結的責任人界定分為以下幾類:
(一)需辦理的事項,如交辦到相關科室(中心)辦理,則相關科室(中心)的具體經辦人員及科室(中心)負責人為責任人。
(二)在辦理交叉事項時,主辦科室(中心)具體經辦人員和該科室(中心)負責人為責任人。
(三)需辦理的事項,如呈送到分管領導,則分管領導為責任領導;如分管領導外出,協管領導或交叉聯系領導為責任領導。
第八條 因各科室(中心)自身責任,無正當理由超過承諾時限未能辦理的,屬超時辦結。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超時辦結:
(一)無正當理由對服務對象的申請不受理;
(二)在規定時限內不給申請人答復;
(三)超過承諾辦結時限才提出延期申請;
(四)在承諾時限內,不將辦理結果交付或告之服務對象。
第九條 對違反限時辦結制行為的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科室負責人及其責任人員采取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考核優秀等次等方式問責。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