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黃海學院空調使用管理規定
為加強學校空調的使用與管理,確保規范使用,降低能耗,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精神和學校資產管理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空調的使用堅持“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由各單位、各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條 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低于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高于20攝氏度。
第三條 各單位各部門辦公室、教室、宿舍以及實驗場所處于學校集中供暖區域供暖時間段內不得開啟空調。
第四條 各單位各部門應加強空調的常規養護,每月1-3號對空調送風口過濾網進行拆卸清洗。發生不制冷、不制熱或漏水現象及時撥打空調售后服務電話或按規定程序向學校采購中心申報維修;發生線路灼熱、跳閘類故障應立即關閉空調,并及時撥打后勤處服務電話。
第五條 空調的使用年限為10年,未滿使用年限不得報廢,不得更換新機,超過使用年限,能正常使用繼續使用。在使用年限內出現自燃性老化或維修成本較高,使用單位可按照規定程序申報購置。
第六條 各單位各部門資產管理員應加強空調遙控器日常管理,在本單位本部門內實施遙控器借用管理,遙控器發生丟失或人為損壞由借物人賠償。
第七條 空調的配備范圍:校級領導宿舍,中層以上領導辦公室,2人以上普通教職工辦公室,未集中供暖經學校研究確定實施空調供暖的廳室及其他情況按照校領導批示進行配備。
第八條 空調匹數配備標準: 20平米以下配備1P,20平米以上30平米以下配備1.5P, 30平米以上40平米以下配備2P, 40平米以上50平米以下配備3P, 50平米以上70平米以下配備5P.
第九條 開啟空調應關閉門窗,如需通風換氣,應先關閉空調,嚴禁開窗使用空調,避免資源浪費。
第十條 離開辦公室30分鐘以上和下班時及時關閉空調,不得出現室內無人而空調開啟現象。
第十一條 空調開放時,為保持室內空氣質量,不宜在室內吸煙,不得在室內存放易產生有害氣體的物質。
第十二條 各使用部門應自覺愛護空調開關,妥善保管遙控器,避免損壞和丟失。
第十三條 學校督察室將會同相關部門對各單位各部門空調使用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對違規使用空調的單位或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青島黃海學院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