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安廳文件
魯公通〔2017〕207號
關于印發《電動車消防安全五條禁令》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各直屬公安局:
近年來,電動車火災多發,有的甚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有效預防和遏制電動車火災,省廳決定在全省發布《電動車消防安全五條禁令》(以下簡稱《禁令》),現印發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廣泛張貼宣傳。各地要將《禁令》迅速印制發放到各街道鄉鎮、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人員密集場所、村(居)民樓院顯著位置張貼,做到家喻戶曉;要協調當地報紙、電臺、電視臺、網絡等媒體發布《禁令》內容,廣泛深入宣傳,形成濃厚氛圍。
二、全面組織清查。各級公安機關要督促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及社會單位按照《禁令》要求全面開展自查自改,發現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的,立即組織清理;對拒不清理的,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報告。公安派出所要加大對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其履行法定職責,全力做好電動車火災防范工作。
三、加大執法力度。各級公安機關在貫徹執行《禁令》的工作中,要嚴格履行消防監督執法職責,對拒不遵守《禁令》的行為,依據《山東省消防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2日起實施。
山東省公安廳
2017年12月22日
電動車消防安全五條禁令
為預防和遏制電動車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山東省公安廳發布禁令如下:
一、嚴禁在居民住宅區的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
二、嚴禁在未作防火隔墻的群租屋和人員密集場所內為電動車充電。
三、嚴禁電動車占用消防車通道。
四、嚴禁私拉亂接充電線路為電動車充電。
五、嚴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電動車停放場所。
本禁令所稱的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
依據《山東省消防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拒不遵守公安機關依法發布的禁令,威脅公共消防安全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