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后勤保障部限時辦結制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強化責任意識,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限時辦結制是指各中心及全體干部員工依據有關法規、制度以及本崗位職責,對其行政事務和管理服務事項必須在規定或承諾的時限內辦結或者予以答復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 全體干部員工均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執行限時辦結制堅持遵循準時、規范、高效、負責、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要強化限時辦結。及時落實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和會議決定,建立工作臺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不能按時完成的要及時匯報,按時完成的要及時反饋。
(一)緊急服務項目,立即辦理。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隨到隨辦。
(二)一般性服務項目,實行受理后24小時內辦結制。
(三)復雜的服務項目,調查落實后及時將預計完成時間提前告知服務對象。
第六條 關于限時辦結制責任人界定分為以下幾類
(一)需辦理的事項,如交辦到相關中心辦理,則相關中心的具體經辦人員及中心負責人為責任人。
(二)在辦理交叉事項時,主辦中心具體經辦人員和該中心負責人為責任人,協助中心應積極配合,主動協助主辦中心完成任務。
(三)需辦理的事項,如呈送到分管領導,則分管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如分管領導外出,協管領導或交叉聯系領導為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因各中心自身責任,無正當理由超過承諾時限未能辦理的,屬超時辦結。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超時辦結:
(一)無正當理由對服務對象的申請不受理。
(二)超過承諾辦結時限才提出延期申請。
(三)在承諾時限內,未將辦理結果反饋給申請人。
第八條 本制度所包含的限時辦結事項達到問責條件的,按照《后勤保障部責任追究制度》或學校相關制度執行。
第九條 本制度由綜合事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