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教育部、公安部聯合公布了《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加強和規范高等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規定》明確,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學校必須設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
宿舍禁用大功率電器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指出,學生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規定》指出,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較大火災須報教育部
《規定》指出,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教育部。
《規定》指出,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高校應建學生消防組織
《規定》指出,高等學校的學生宿舍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學生宿舍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規定》明確,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等場所是高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違規學校將不予評優
《規定》指出,學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當年評優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規定》明確,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