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青島黃海職業學院關于實施安全管理目標責任制的實施方案》,確保學院安全穩定工作順利開展,特制訂本考核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群防群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避免或減少各類案件和責任事故發生為目的,以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實安全責任為重點,建立和完善兩級監督檢查和管理考核制度。
二、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為各部門責任人簽訂的《青島黃海職業學院安全穩定工作責任書》所確定的安全工作控制目標和安全工作管理目標。
三、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由學院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具體方法為:
(一)學院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各教學單位、院直各部門進行考核。采取定期聽匯報、查資料、實地檢查、座談了解等方法,按百分制綜合評定。教學單位和院直部門考核成績各前兩名,推薦為全院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單位,上報學院綜合治理委員會。
(二)學院各教學單位和院直部門按照以上方法,對各系部、科室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按系部、科室總數的30%的比例,考核推薦為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單位,上報學院綜合治理委員會。
(三)先進個人的考核評選方法:先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管理工作的先進個人;年度內在落實安全目標責任工作中,工作積極,成績突出的安全工作責任人,經群眾評議,所在單位部門領導研究,按教職工總數5%的比例,推薦為學院安全工作先進個人,上報學院綜合治理委員會。
(四)因工作成績突出,被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為安全工作先進個人,可評為黃海學院本年度安全工作先進個人。
四、考核標準:
安全工作控制目標的考核,依據案件和事故統計資料、各類臺帳和調查處理資料進行;安全工作管理目標考核,采取日常安全檢查和年終檢查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日常安全檢查原則上每季度組織一次;國家或地方政府開展的安全活動、迎接上級有關部門安全檢查等特殊時段,臨時安排對各單位、部門進行檢查考核,納入全年考核統計。具體標準如下:
安全工作管理目標考核(分值:100分)
1.工作部署(分值:20分)
1-1.在年度工作安排中,有明確的安全工作計劃、目標、總結和措施。以上缺一項即扣10分;
1-2.每季度領導班子研究安全工作至少一次,每年開安全工作會議不少于二次,要求有會議紀要;成立安全工作小組,有領導專人負責,末級責任部門設兼職安全員。以上缺一項即扣10分。
2.制度建設(分值:20分)
2-1.層層建立崗位、目標考核責任制、未落實扣5分;
2-2.部門責任人和部門重點崗位安全管理人簽定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各部門下列人員應簽定責任書:負責實驗室、微機房、財務、檔案、圖書、供電、供氣、易燃易爆、食品采購、維修加工、醫務、試卷、倉庫保管、班主任、輔導員、安全、保衛等)有一項未簽訂的即扣5分;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崗位責任人名單統一上墻,缺一項即扣5分;
2-3.落實學院預防安全事故、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結合本部門特點,制定相應的工作預案,未落實扣5分。
3.監督檢查(分值:10分)
3-1.落實部門安全管理長效跟蹤檢查制度,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整改安全隱患并有記錄,缺一項/次即扣5分;
3-2.執行各級值班制度,抽查缺一人次即扣5分。
4.違紀違規(分值:20分)
4-1.查出一起違章用電、用火、用氣和發生一起火警(未有損失)的扣5分;查出一起消防器材損壞不及時整修、私自動用挪用消防器材、阻礙消防疏散通道扣5分;
4-2.發現單位和個人未經審批,私自組織學生包車回家、出市旅游、參與社會活動的扣5分;
4-3.發現一起下班后實驗室、辦公室、多媒體教室、機房等未鎖門、未關窗的扣5分。
5.基礎管理(分值:20分)
5-1.參加學院和各教學單位自行組織應急事故處置、突發性事件救援演練全年最少4次,缺一次扣5分,共10分;
5-2.安全信息員和消防志愿者積極參加學院安全保衛處和學院團委組織的工作會議、安全檢查或各種活動,一次集體缺席即扣5分;
5-3.有專人負責安全文件管理、安全會議記錄、重點部位及安全隱患整改、事故處理記錄,未落實扣5分。
6.案件、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分值:10分)
6-1.及時、準確報告各類案件和安全事故。參加案件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配合案件處理和提出安全事故處理意見(職權范圍內),未落實扣10分。
五、綜評獎懲
一、通過綜合評定,以上“安全工作管理目標考核”分數60分以下的單位,取消當年評選先進資格,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不能評為先進個人。
二、年度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視后果追究相應責任。
1.發生師生上訪、罷課、參與分裂勢力組織的活動、參與非法團體、參與邪教組織,尚未構成犯罪,在社會上未造成惡劣影響的;
2.發生導致人身傷害、食物中毒等安全責任事故,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3.發生群體斗毆事件未造成嚴重人員傷亡,或因工作失誤導致公司財物損失達萬元的,或因不負責任導致發生火災,未造成嚴重傷亡和經濟損失的。
三、年度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辭退、開除處分,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因工作不盡職導致本單位師生上訪、罷課、參與分裂勢力組織的活動、參與非法團體、參與邪教組織,違反國家法律被依法處理的;
2.發生重大案件和安全責任事故,導致師生傷亡、財產損失超過2萬元,造成較大影響的;
3.因工作失誤,導致被媒體曝光和上級通報批評的,嚴重損害學院聲譽的;
4.發生重大事件后,采取瞞報或工作不負責任遲報、漏報,致使對事件的處理延誤,導致嚴重后果的發生的。
5.其他應嚴肅處理的情形。
四、根據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各單位部門上報的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學院綜合治理委員會將按照考評標準和評選比例,對年度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安全工作先進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并予以獎勵。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